楚雄州查辦85件侵犯知識產權案 涉及“五糧液”“昆電工”“南孚”等商標

2023年以來,楚雄州市場監管局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共查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85件,有力維護了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近日,楚雄州集中曝光了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報選取5例),旨在提醒廣大消費者,保護知識產權人人有責,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案例1:武定縣某食品門市部銷售侵犯“白象牌”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7月31日,羣衆舉報稱武定縣某食品門市部銷售的“白象牌”食鹽系假冒“白象牌”食鹽。

武定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該食品門市部進行檢查,並查扣未銷售的“白象牌”食鹽1360千克,經雲南省鹽業楚雄有限公司鑑定,當事人非法購進銷售的“白象牌”食鹽,不屬於該公司產品,屬於假冒“白象牌”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武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商標侵權行爲,並作沒收涉案產品、罰款處罰。

案例2:楚雄市某百貨店銷售侵犯“飛科”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8月,楚雄州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上海飛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託人員的配合下,依法對楚雄市某百貨店進行檢查。

經查,2023年7月,當事人從上門推銷的人員處以每臺40至7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型號爲“FS711”“FS361”的“飛科電動剃鬚刀”(共計62臺)。該批“飛科”電動剃鬚刀經“飛科”商標註冊人上海飛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當事人銷售的“飛科”電動剃鬚刀不是該公司的產品,屬侵犯“飛科”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楚雄州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商標侵權行爲,並作罰款處罰。

案例3:大姚縣某飯店銷售侵犯“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3月16日,大姚縣市場監管局開展“3·15”酒類打假維權專項行動中,查獲大姚縣某飯店銷售的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五糧液白酒”4瓶,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屬於侵犯五糧液註冊商標的假冒產品。當事人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大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作沒收涉案產品,給予罰款處罰。

案例4:祿豐市某建材店銷售侵犯“昆電工”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4月,祿豐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公安局、昆明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開展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項整治工作中,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標稱爲生產廠家“昆明電纜集團電線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23卷產品。經昆明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該批聚氯乙烯絕緣電線爲假冒該公司產品,屬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該建材店銷售標稱“昆電工”的電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祿豐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爲,並沒收涉案產品,給予罰款處罰。

案例5:楚雄市某文具店銷售侵犯“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7月,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舉報稱:“楚雄市鹿城鎮某文具店銷售侵犯我公司‘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要求依法處理。”

經執法人員查證,當事人某文具店以送貨上門的方式以1.61元/粒的價格購進標有“南孚”字樣的鹼性電池4箱共2280粒,總貨款爲3670.8元,購貨時當事人未索要送貨人的營業執照等供貨人信息。

上述電池經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鑑定,不是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屬侵犯“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楚雄市某文具店銷售侵犯“南孚”註冊商標專用權鹼性電池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楚雄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爲,並沒收涉案產品,給予罰款處罰。

本報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樊建梅 施克安 張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