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團旅遊挨批「耍大牌」 羅淑蕾怒告求償200萬又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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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羅淑蕾在2017年參加「美加東12日旅遊團」,事後被同團蔡姓女子抱怨她集合不準時、臨時更改行程,質疑她「耍大牌」,羅女提告求償200萬元、登報道歉,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羅女敗訴。可上訴。

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爲蔡女抱怨行程受影響,沒有貶損字眼,對蔡女作出不起訴處分

羅女提起民事求償主張,蔡女未經任何查證接受媒體記者訪問時,投訴領隊於多倫多通關時對她提供特殊待遇、獨木舟行程因她不願參加即遭取消、她集合遲到致延誤行程,並指摘她「官威很大」。

羅認爲這些言論造成不特定大衆聽聞後,產生利用立法委員身分享有特權之不良印象,嚴重侵害上訴人名譽,致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蔡女賠償200萬元,並在報紙頭版刊登澄清及道歉聲明

北院判羅女敗訴,她提上訴,高院認爲,蔡女雖向記者指稱她「官威很大」,但她曾擔任立法委員等重要職務,爲知名公衆人物,其是否因前立法委員身分而享有特權,非單純涉及私德,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

合議庭認爲,蔡女本親身經歷而爲此評論,縱使其用詞令上訴人感到不悅,然並未逸脫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爲適當評論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應負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責任,判蔡女免賠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