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朝平》法官也漠視新聞自由
毫不意外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了中天新聞臺對NCC不予換照的假處分聲請案。法院合議庭駁回聲請的理由有三點。
第一,指中天聲請的是「暫時准予換照」,至於中天主張NCC原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有違法爭議,這部分需要時間透過行政訴訟來認定,法院一時之間,「暫時」無法判定NCC的處分是否有違誤。
第二,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爲6年,中天新聞臺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如未經NCC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中天當可預見這項可能。遊戲規則如此,下場前理應自行考慮清楚。
第三,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行政法院若是不駁回中天的聲請,中天將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督管理的規範,並影響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
第一、二點理由,不脫在「惡法亦法」的死衚衕裡繞圈子。一方面,巧妙又狡猾地轉移了問題焦點,一方面就將責任推給了中天的經營者。至於第三點理由,恰恰證明了法院嚴重誤解了大衆傳播媒體、新聞自由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
廣電新聞媒體除了無線廣播電視媒體所佔用的無線頻譜是公共資源外,衛星廣播電視和有線廣播電視都與公共資源無關。衛星與有線廣播電視媒體,無論衛星、傳輸網絡、設備、器材等營業器材以及內容,都是民間企業投資經營的,如何算是公共資源?打着公共資源的旗號,箝制廣電媒體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與法西斯政權與共黨政權的說理,又有何不同?
法院合議庭對於「公器」兩字也有嚴重的誤解。公器不等於公共資源,更不等於國家工具。傳播媒體作爲社會公器,是指媒體必須堅守「不黨、不私、不賣、不盲」的四不原則,而不是指媒體必須爲執政黨、特定政府官員、政府機關服務,更不是指主管機關擁有政治上正當性,來監控廣電媒體的言論方向與存活。
媒體是民主政治裡不可或缺的第四權,所謂第四權系由憲法保障言論、出版、講學等自由所衍生出來的。第四權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白血球,代表行政權的國家機器若是能隨意吞噬白血球,哪裡還有健康的民主政治呢?也因此,全世界民主國家,斷無設立一行政機關來監管媒體的前例。行政法院合議庭無視於此,卻錯誤地援引公共資源,將社會公器比擬做共產國家的黨媒了!
合議庭最大的矛盾便是,一方面揮着公共資源與公器的大纛,一方面卻說,「頻道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且NCC無從主動介入。
既然行政法院認定「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駁回中天的聲請是爲了避免中天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督管理」,那麼,何以NCC理直氣壯地不準中天換照,卻可以主動介入後續的移頻爭執?
民主政治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一向是由法院的判例來擴充;專制政權對言論及新聞的箝制,一向是由掌權者決定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聲請,失去了爲臺灣擴充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大好機會,也象徵着我們又向專制政權跨進了一大步。
關鍵問題是,這一大步,是源於法官們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廣電媒體產業的錯誤認知,還是發自他們內心深處的寒蟬效應?(作者爲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