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星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臺南高分檢署「核無不當」認證

陳姓補教師妨害性自主等罪嫌臺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臺南高分檢署審覈後認無不當。(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有關臺南地檢署就民衆告發補教名師陳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爲不起訴處分,並提起再議案,臺南高分署審覈後,認確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涉有罪嫌,故原處分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臺南高分檢署新聞發言人範文豪主任檢察官指出,臺南地檢署就陳姓被告涉犯刑法強制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強制性交、強制性交而致被害人羞憤自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等罪嫌處以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

本案經原檢察官於偵辦期間,傳訊被告、證人(含醫師高中老師、高中同班同學補習班同學、大學好友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行政人員閨蜜諮商心理師、基金會律師社工作家好友、陳姓被告妻、林女父親友人、林女前男友、林女父母與夫),扣押陳的行動電話,並依職權調閱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心理諮商摘要報告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BBS網站有關注冊帳號、IP紀錄、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等相關卷證及證人所提供之林女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等,予以分析比對結果,以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認罪嫌不足,因爲處分不起訴,並依職權送臺南高分檢再議。

臺南高分檢署就上開卷證資料逐一審覈,認確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前揭強制性交等罪嫌,故原處分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核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