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跨越停止線被檢舉挨罰 駕駛搬「這理由」上訴遭駁回

臺中市許姓男子駕車佔用機車停等區,車頭還伸越停止線,遭民衆檢舉挨罰900元,許男以行車記錄器侵害其隱私權,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舉發過程無違背理由,裁定許男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本報資料照/王煌忠臺中傳真)

臺中市許姓男子駕車遇路口紅燈,仍前行佔據機車停等區,車頭還伸越停止線,遭後方駕駛出具行車記錄器檢舉,臺中市交通裁決處裁罰900元,許男主張檢舉照片無法確認有違規行爲,提訟遭駁回,許男不服上訴,又提出行車記錄器侵害其隱私權,請求原處分撤銷,法官認許男違規屬實,警方採用民衆科學儀器採證資料逕行舉發,程序上並無違背等理由,許男上訴爲不合法,裁定應予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上訴人許姓男子在2022年12月16日下午3點21分,駕駛自小客行駛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三段外側車道,在市政路口遇紅燈時,應停駛在機車停等區後方,不得在機車停等區停留,其車身不僅進入機車停等區,車頭已伸越停止線,堪認許男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違規行爲。

許男主張,在法律依據上,行車紀錄器侵害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侵害其隱私權,不得提出,另交通裁罰系國家行使處罰高權之結果,與刑事罰類似,他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規事實,若行政官署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存在,處罰即不能認爲合法,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撤銷。

法官認爲,本件系由民衆檢舉之違規,而警方因民衆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而爲檢舉,經查證屬實,因屬當場不能舉發之情形,採用民衆檢具科學儀器採證資料而逕行舉發,程序上並無違背等理由,許男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爲理由提起上訴,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爲不當,認其上訴爲不合法,應予駁回,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