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開發 經部:國營事業可參與+20%土地只租不售

經濟部協調國營事業參與產業園區開發。(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經濟部4日表示,爲解決產業用地閒置,以及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等問題,經濟部訂定「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協調國營事業參與產業園區開發,加速土地活化,並保留20%產業園區土地只租不售,這項新原則已於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經濟部說明,過去各級政府機關爲了開發產業園區,需要用到私有土地時,多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國營事業土地,但這種開發模式,經常在土地徵收審查階段遭遇公益性及必要性質疑。

爲了解決上述疑慮,並避免產業用地閒置,甚至衍生不良觀感,經濟部依照行政院2015年1月8日覈定的「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內容研擬「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彈性納入多元土地取得模式,藉由協調國營事業機構參與產業園區開發,加速活化國營事業土地,並保留20%產業園區土地只租不售,防止國營事業土地因轉售而流失。

經濟部副局長呂正華說,「政府機關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合作開發產業園區處理原則」已於7月31日訂定生效,當地方政府遭遇產業用地不足的問題時,就可藉由此原則,和國營事業合作,取得產業用地。

經濟部解釋,該處理原則是以參與合作開發雙方土地價值,以及出資比例爲準,國營事業原則上會提供土地,政府機關責負擔產業園區開發費用,按開發前投入的權利價值比例,分回開發後產業園區內可租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