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責任險必不可缺

「寶林茶室」爆發食物中毒事件。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發生於臺北市信義區的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不僅造成二名民衆身亡,更引發社會大衆對餐飲業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我們在探討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應反思如何防範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就本案而言,寶林茶室首當其衝面臨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一旦經檢調單位查證屬實,餐廳恐將承擔鉅額賠償;畢竟食品中毒造成生命危險,賠償金通常會考量精神撫慰金等因素,而遠高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同時,餐廳負責人也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刑責。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販賣,違者視情節嚴重程度而定。又依同法第四十九條,情節嚴重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本案,除了對於餐廳負責人的處置之外,餐飲業也應檢討制度面。據報導,寶林茶室過去曾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不幸在事發時該保單已過期,這凸顯了餐飲經營者必須長期、持續投保足夠的責任險,以求最大保障顧客的重要性。

回顧此次事件,也不免令人質疑百貨公司在與寶林簽訂經營合約時,是否有對廠商的責任保險訂有明確的查覈及監督規範?倘若確有疏失,無疑將爲日後業主違約之處置帶來更多法律糾紛。就此而言,該公司有必要公開說明簽約及監督機制,接受社會大衆的檢視。畢竟,企業應秉持社會責任,率先在自身經營場域內落實嚴格的食品安全保障。

除了個案的真相查明與追究責任外,本次事件同樣應喚起政府機關對於食品業責任保險的重視。事實上,目前臺灣在這方面的法制規範似仍嫌不足,未來是否要求所有食品、餐飲業者均須一律強制投保責任險?將是未來重要課題。

另一方面,此案也凸顯即使徒有法令,若稽查有漏洞,仍然無法有效保障人民食安。例如寶林的產品責任險和公共意外責任險確定都被註銷無效,但據悉衛生局稽查產品責任險時,業者卻稱還是有保險;有鑑於此,主管機關日後務須定期稽覈其保單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畢竟食品安全事關民衆健康,絕不可心存僥倖。另一方面,主管機關也可透過其他方式,例如訂定投保率、保額標準等「軟性」規範,引導業者確實投保。畢竟責任險一旦發生效力,可爲消費者權益撐起最後一道防線。

寶林食物中毒事件敲響警鐘,提醒各界應重視食品業責任險的重要性。期盼未來透過法制的完善,讓食安防護網更臻完備,守護民衆的餐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