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租稅協定夥伴國企業賣碳權 符條件在臺可免稅

財政部今天表示,臺灣租稅協定夥伴國的企業,透過碳交所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碳權)的所得,雖屬臺灣來源所得,但若符合協定相關條件,這筆所得將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在臺免稅,以避免雙重課稅。本報系資料庫

碳權交易上路,財政部今天表示,臺灣租稅協定夥伴國的企業,透過碳交所交易平臺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碳權)的所得,雖屬臺灣來源所得,但若符合協定相關條件,這筆所得將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在臺免稅,以避免雙重課稅。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今天發佈新聞稿指出,臺灣目前簽署生效的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有35個,將持續配合經貿、外交需要,致力與理念相近國家積極推動洽籤所得稅協定,營造臺灣合宜、穩定且有保障的租稅環境。

國際財政司進一步表示,爲響應淨零碳排目標,屬臺灣租稅協定夥伴國的企業,若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的交易平臺,出售其持有國外減量額度(碳權)的所得,雖是臺灣來源所得,但可在臺灣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提供的減免稅措施。

官員舉例,若適用的所得稅協定是參採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內容,且符合協定中的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規定,外國企業出售碳權交易的所得,將僅由協定夥伴國課稅,即在臺灣免稅,避免這筆所得在臺灣及企業母國被雙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