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收賄390萬 前頭城鎮長曹幹舜貪污 二審判決公佈
高院刑事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前宜蘭縣頭城鎮長曹幹舜利用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等案,收賄3次共390萬,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他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曹幹舜在2017年至2018年擔任宜蘭縣頭城鎮鎮長期間,利用該鎮辦理「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案號TC107005)」採購案的機會,收受300萬元賄賂,使廠商得標,他從中收賄300萬元。
曹幹舜在2015年擔任頭城鎮鎮長期間,用該鎮辦理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公開甄選的機會,批示進用林姓人員並收受林的父親交付的現金40萬元賄款;同年他利用該鎮辦理進用清潔隊人員公開甄選的機會,任用林姓人員並收受林的父親50萬元賄款。
新北地院一審及高院二審認爲曹幹舜嚴重破壞公務員的廉潔形象,不但辜負民衆所託,更使得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減損公權力執行的威信,考量他自偵查起便承認全部犯罪,並已經自動繳回全部收受的賄賂,判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