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長莊翠雲:比特幣課稅三個月訂辦法 允諾研擬查覈作法
財政部長莊翠雲。記者陳正興/攝影
受到川普行情激勵,比特幣近來大漲,引發投資人關注。立委質疑相關交易所得是否課稅?財政部長莊翠雲昨(18)日表示,相關交易有所得就要課稅,並允諾會在三個月內研擬比特幣查覈作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日審查明年財政部相關預算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質詢臺灣加密貨幣交易課稅問題,質疑「很多人賺到錢,但國稅局課稅了嗎?」
針對個人買賣賺價差,賦稅署長宋秀玲指出,虛擬資產交易並非貨幣,而是屬於數位資產,買賣所得可視爲財產交易所得來課稅,必須要在個人綜所稅申報,國稅局也有多項數位工具來查覈交易情況。
比特幣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臺北國稅局長吳蓮英表示,金管會正在研擬專法,目前26家虛擬資產虛擬公司稅籍登記都在臺北市,也都有依法繳納營業稅與營所稅。
賴士葆質疑,就算有查覈機制,但沒被查到,也不可能主動申報繳納。對此,莊翠雲強調,比特幣的定義不是貨幣,而是資產,交易有價差、產生所得,一定必須課徵相關所得稅,至於未來該如何查覈會再研議,最快三個月內研擬。
依照現行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若買賣比特幣,就必須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也就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來計算損益,併入所得額,並依法課徵營所稅。
至於個人買賣加密貨幣,則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爲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來課徵所得稅;若有損失,同樣也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官員補充,國內營利事業發生成本費用,在發票收據上要輸入統編,若在已向金管會登記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上交易,平臺收取手續費就會有相關發票,也較好追蹤,因此營利事業買賣虛擬貨幣產生短漏報所得情況較爲少見。
至於個人交易所得雖較難追蹤,但財政部官員強調,在臺灣有設立稅籍的平臺,收取服務費、手續費需繳納營業稅,在查覈時都可順藤摸瓜、交叉比對金流、資訊流,找出異常案件;至於若是透過國外平臺交易,查覈上確實有一定困難,財政部會再評估查覈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