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信託政策詳解

設立離岸信託時,一個重要的事項便是選擇合適的離岸信託地,即離岸法域,離岸法域的選擇主要考察其信託政策是否能夠對信託財產提供足夠的保護。實踐中,比較熱門的離岸法域包括英屬維爾京羣島(BVI)、開曼羣島(CYM)、庫克羣島(Cook)、澤西島(Jersey)、伯利茲(Belize)、盧森堡(Luxembourg)等。這篇文章將跟大家介紹英屬維爾京羣島(BVI)的信託政策。

一、概述

英屬維爾京羣島(TheBritish Virgin Islands,簡稱BVI)位於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間,包括大約50個不同大小的島嶼(其中15個有人居住),首府羅德城(Road Town)位於託土拉島。英屬維爾京羣島是英國海外領土,由英國負責其外交事務和國防,英國女王是其國家元首,並任命總督在當地代行權力。政府首腦爲總理,經普選產生,領導內閣。官方語言是英語,貨幣爲美元。

作爲英國的海外領土,BVI的法律體系繼受於英國普通法,並由本地立法和司法判決進一步發展。BVI頒佈了一系列的現代法律法規以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需求,信託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是其中一部分。

BVI信託體系主要由1961年頒佈的《受託人法案》(最近的修訂時間爲2013年和2015年)和2003年頒佈的《維爾京羣島特別信託法》(簡稱“VISTA”,最近的修訂時間爲2013年)構成。BVI的信託政策和立法是由政府與私營部門密切合作制定的,能夠很好地滿足信託業的發展需求,特別是自VISTA頒佈後,BVI可以說是擁有全球最現代、最完善的信託立法。

BVI信託體系繼受於英國信託法,但很多方面已超越英國信託體系,如其允許設立目的信託,將信託期限延長至360年,及創設獨特的VISTA信託等。根據BVI《登記註冊法》,BVI的信託無需註冊,受託人亦免於任何報告和備案要求,以確保信託的高度保密性。而從事信託業務的公司必須獲得許可證並符合1990年的《銀行與信託企業法》的各項要求,從而確保了對信託的保護。

二、各主體法定權利義務

在BVI信託體系中,信託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如下:

1、 就委託人而言,一旦設立信託,委託人或財產授予人便放棄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在某些情況下,其也可以作爲共同受託人。委託人還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對信託的控制權,例如批准信託利益分配的權力,委任和罷免受託人的權力以及撤銷信託的權力。但是,委託人不能同時成爲唯一的受託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2、就受託人而言,其是信託財產的法律上的名義所有權人,並承擔信託文件所設定的義務,負責對信託進行管理。但是,信託財產自身構成一個獨立的基金,並不會成爲受託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BVI的信託制度在財產託管上有相當大的靈活性,對信託受託人並無特別要求,受託人最多可達4個。

3、就受益人而言,如前所述,財產授予人亦可以是信託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須具有足夠的確定性,但信託文書中可設置受益人加入條款,即在信託運作過程中,在一定條件或情況下,可加入新的受益人;同樣,也可設置受益人剔除條款,即在信託運作過程中,在一定條件或情況下,將某些受益人從中剔除。各受益人的權益可以不同,在全權信託中,可由受託人自行確定。

4、就信託財產而言,信託存續的任何時間,均可投入新的信託財產,一個通行的做法是,在設立信託時只設定名義上的初始金額,而後視情況增加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實物或其他財產,但VISTA信託除外,VISTA信託的財產只包括某些BVI公司的股份。

5、就信託保護人而言,其地位在BVI信託體系中得以明確,信託文件可以規定設置信託保護人,未經其同意,受託人不得行使其權力,如果經保護人同意而行爲,則受託人對其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可不承擔責任。保護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並分別行使不同的保護權力,如改變信託管理形式,變更受託人,任命新的或額外的受託人,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批准受託人的某些特定行爲等。

三、BVI常用信託類型

BVI信託體系下,隨着法律法規的變化和信託實踐的發展,形成了一些適用較廣的信託類型。

1、固定利益佔有信託。固定利益佔有信託中,受益人通常會被授予在其一生中從信託利益中獲得固定的權益,而受託人對信託利益的處置權將受到限制。例如,信託文件可規定受託人必須在特定受益人的一生中將信託基金的所有收入分配給該受益人,然後以固定的比例將信託基金的資本金分配給其他指定受益人。

2、累積和留存信託。累積和留存信託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並不能獲得信託利益,在此期間的收入累積並留存在信託基金中,形成信託財產的增值,該等增值由最終獲得信託資本的受益人享有。信託文件可以賦予受託人裁量權,在受益人達到特定年齡需要教育、扶養或其他福利開支時,由受託人分配給其特定份額。累計和留存信託非常適合於未成年子女或孫子女爲受益人的情況。

3、全權信託。全權信託賦予了受託人以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受託人可依據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目的及實際情況自由決定何時、以何種方式分配給哪些受益人多少信託收入或資本。若在設立信託時,尚不能確定受益人的未來需求,全權信託將非常合適。全權信託中,受益人不對信託基金擁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權益,只有在受託人行使其裁量權確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後其才被認爲擁有收益權利。

4、可撤銷信託。出於稅收或其他原因的考慮,委託人通常會選擇設立不可撤銷的信託,但在某些情況下,財產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銷信託的權力並強制收回信託財產,並由此設立可撤銷信託。但是,在委託人所在國的司法管轄內,信託的撤銷可能會導致設立信託產生的預期利益被否定,因而,在設立可撤銷信託時,需要考慮撤銷信託的可能後果。

5、慈善信託和非慈善目的信託。通常,受託人爲約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運作信託財產,受益人是受託人履行其義務產生的對應權益的享有者,若無確定的受益人,將導致受託人的義務履行喪失了對象和要求履行的請求主體,因而,具有可確定識別的受益人是信託有效性的要求。也正因此,多數國家並不承認“目的信託”。但這一原則的例外是設立以慈善爲目的的信託,該種信託的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權歸屬於BVI司法部長。但在BVI當前的信託體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託”也是被允許設立的。此類信託必須指定一個信託執行人,而受託人中必須至少有一個是法定的特定人員(在BVI執業的律師、會計師、《銀行與信託企業法》規定的審計師和被許可人、私人信託公司或財政部長等通過命令指定的主體),目的信託可以是永久性的。

6、VISTA信託。VISTA信託是BVI於2003年頒佈的《維爾京羣島特別信託法》設立的一種特殊信託。VISTA信託僅用來持有在BVI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通常所說的“離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託人並不參與所持股份代表的股東權力的行使。受託人僅僅負擔保持信託持有特定股份的義務,並不負責該股份的保值增值,與股份代持有些許相似。VISTA信託既提供了委託人與信託財產之間風險隔離的途徑,也規避了其他法域關於受託人對私人家族公司股份等高風險資產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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