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債主討錢…男行刑式槍擊殺人 二審判無期原因曝:有計畫洩憤行動

臺中男子趙子穩不滿林姓友人催討債務,去年初約出林男在東區超商談判,趙朝林頭部開兩槍,一發子彈卡在顱內,趙被依殺人等罪起訴,一審判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今宣判,認爲趙殺人是「計劃好的殺人泄憤行動」,而非一審認定的因口角而臨時起意殺人,但仍依殺人、槍砲等罪,判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此案由臺中高分院審判長陳慧珊、陪席法官黃玉齡、受命法官葉明鬆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今天上午審結宣判,趙子穩涉殺人罪部分,撤銷一審判決,主要是因合議庭認定,此案趙非因口角臨時起意殺人,而是計劃好的殺人泄憤行動,主要理由是依據趙與蔡姓老大、林姓死者的LINE對話紀錄、勘驗超商監視錄影,以及趙在現場留下,一封對蔡姓老大嗆聲的信件。

合議庭認爲,趙子穩從事賭場工作,長期情緒低落、焦慮、失眠,經診斷爲輕鬱症,長期在診所治療,案發前兩週纔回診,有服用藥物治療,但根據草屯療養院鑑定,趙在犯案時的控制能力沒有明顯異常。

合議庭指出,趙子穩在殺人後,未撥打110或119報案,反而是聯絡三立電視臺要接受專訪,經勘驗三立提供的錄音,趙子穩未囑託三立代爲報警,也無自首意思,應無自首減刑適用。

合議庭認爲,此案是源於賭場恩怨,趙將仇恨轉嫁給林姓死者,確有不該,且趙在光天化日下,在超商外行刑式開槍,固然駭人聽聞,但深入瞭解後發現是賭場恩怨,且綜觀本案之犯罪情狀,稱不上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足以判處死刑,檢察官上訴求處死刑,並無理由。

合議庭說,就趙子穩殺人罪部分,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另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恐嚇危安罪,經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部分,則經本院駁回趙子穩此部分上訴,恐嚇罪確定,其餘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趙子穩(52歲)與林姓死者長期跟蔡姓老大在賭場工作,期間欠下賭債,長期精神壓力大,轉而怪罪蔡男,經向蔡索討紅利、薪資未果後,趙遷怒林姓死者,加上趙認爲林曾指認趙的哥哥販毒,新仇舊恨,因此計劃殺人,去年1月26日約出林在東區一家超商外談判時,對林頭部開兩槍,逃逸後欲聯絡媒體,遭警方喬裝記者後抓人。

臺中市男子趙子穩與林姓男子有積怨,去年初持槍在東區超商外,對林頭部開兩槍。圖/讀者提供

臺中市男子趙子穩與林姓男子有積怨,去年初持槍在東區超商外,對林頭部開兩槍,警方案發後循線在東協廣場頂樓抓人,查獲兇槍。圖/讀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