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樓梯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 臺南女5度鄰戶貼告示挨罰
臺南陳姓女子不滿社區大樓住戶在樓梯間及走道堆放私人物品,今年9月間五度在其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鄰居報警處理,臺南市警一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千元,陳女聲明異議,臺南簡易庭認她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以此未經許可在他人房屋門口張貼告示,駁回異議。
市警一分局以陳女分別於今年9月12、17、19、21、23日,未經許可,在該住戶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行爲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裁罰1千元。
陳女主張,樓梯間爲公共空間,並非專戶所有,張貼告示僅爲提示住戶,勿在樓梯間及走道積放私人物品等影響生活環境衛生,並未影響樓梯間通行,也無損害公衆情事。她不滿同爲大樓住戶,對於不法侵害應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自力救濟阻卻違法,向法院聲明異議。
臺南簡易庭指出,經查,陳女自承確有於9月12、17、19、21、23日未經他人許可,在該住戶門口外牆牆壁張貼告示,有聲明異議狀、調查筆錄佐證,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情形
法官認爲,陳女雖辯稱是提示住戶,勿在樓梯間及走道積放私人物品等影響生活環境衛生。縱使該住戶有她稱在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垃圾等行爲,陳女也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以此未經許可在他人房屋門口張貼告示方式尋求改善。
臺南簡易庭指出,縱使住戶有陳女稱在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垃圾等行爲,也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不應以此未經許可在他人房屋門口張貼告示方式尋求改善。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