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倫契約無效 小三坑90萬判免還
已婚的方姓男子,3年前與羅姓女子外遇並給對方90萬元,後來他提告指控,雙方約定他離婚就要還錢,但羅女卻不履約還錢。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同一審以離婚爲契約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所以無效見解,判決駁回上訴,羅女不須還錢,全案定讞。
法界指出,法律行爲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簽約包養女子當小三,或強迫對方一週性行爲數次的約定,不管是口頭或書面約定,都會因違法屬於無效,當事人不須履行承諾。
方男指控,2018年他與羅女交往,羅以向他妻子公開不倫關係,脅迫他存入現金到她指定的帳戶共90萬,隔年他要求對方還錢,羅女承諾如果他與妻子離婚就願意歸還,後來他離婚但羅女卻未還款,因此提告請求清償借款。
羅女說,方男隱瞞婚姻關係與她交往,雙方交往期間協助方處理公司行政事務,他才送90萬減輕她的生活負擔,後來她發現方已婚後就分手,未曾脅迫對方給錢。她當時稱如果方男馬上與妻子離婚,她才願與其分享先前受贈金錢,並非承認欠他錢,況且以離婚爲給付條件,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她不須給付方男90萬。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爲方男對羅女提出侵佔、恐嚇取財得利等刑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確定;聲請交付審判也遭駁回,方又未能提出其他的證據證明,羅女對他有何脅迫不法行爲,請求羅女給付90萬沒有依據,判決方男敗訴。
案經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爲,就算方與羅以離婚的口頭契約做爲約定,但因約定是以破壞方男與配偶間夫妻關係爲給付的條件,與我國一般社會善良風俗與道德觀念有悖,自屬無效,口頭契約沒有法律效力,羅女也不須返還款項,駁回方男的請求,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