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同婚有違我國公序 法院肯認跨國同婚
臺灣同婚先趨祁家威提行政訴訟爭取跨國同志的婚姻權,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肯認。(本報資料照片)
立院通過同婚法案後,臺灣同婚先趨祁家威接續爭取跨國伴侶的婚姻權,再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大安戶政事務所准許他與1位馬來西亞喬生登記結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爲馬國不承認同婚,導致其國民不能在臺灣同婚,有違我國公共秩序,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判撤銷否準登記的處分,戶所應依本判決見解作成決定,可上訴。
不過,因馬國喬生迄今未提出單身證明文件,也未提出正當理由,是否符合跨國婚姻要件仍待究明,此部分涉及戶所調查判斷的職權行使空間,故駁回祁家威命作成登記結婚處分的聲請。
立法院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婚適用民法婚姻規定,也因此,跨國伴侶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必須伴侶母國法律也承認同性婚姻,纔可在臺灣登記結婚。祁家威與馬國喬生赴大安戶所登記結婚遭拒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跨國同志的婚姻權未受保障。
北高行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認定,同志不能在我國結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人民平等權的意旨,而在施行法制訂後,更進一步具體化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成爲我國現行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北高行認爲,若因外國伴侶的國家不承認同婚,而不讓其在臺灣同婚,有背於我國公共秩序,故我國國民選擇與不承認同婚國家的外國人同婚時,應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許可登記,消弭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