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大直鄰損事件 北市府應透過都更程序 協助迅速重建(葉慶元)
「基泰大直」7日發生工安事故,導致地面坍塌,民宅傾斜。(臺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
上週四(9月7日)夜間,北市大直街94巷突然發生建築鄰損事件,因爲94巷3弄的建案「基泰大直」施工問題,導致94巷1弄及3弄共七棟建築物傾斜其中一棟建物的一樓更是直接被壓垮。北市府除了緊急疏散居民併發放慰問金之外,目前並已經勒令負責施工的基泰建設及福益營造在臺北市共7處工地全部停工。建商基泰建設雖然已經出面強調會負責到底,但是本案涉及到相關受損建物的拆除重建,並不是單純的賠償問題,如何確保該建案住戶以及周邊住戶的權益,實有賴北市府積極介入。
實際上,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已經明確規定,「因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地方政府應「迅行劃定或變更都市更新地區」,並可因此「變更都市更新計劃」。【按: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劃: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在基泰大直鄰損案件,北市府除可依此針對此地區迅速制訂更新計劃外,更應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章以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主導本案之都市更新程序,並應直接指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政府設立之行政法人)直接負責本件都市更新案,如此可依法跳過「事業概要」程序,直接擬定更新事業計劃,送臺北市都更審議會進行審議、發佈實施,才能夠最快速地完成重建。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采下列方式之一,免擬具事業概要,並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一、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爲實施者實施。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覈定發佈實施……。】
此外,目前基泰建設雖然宣稱會負責到底,但是本案賠償金額龐大,基泰建設實收資本約43.8億元,也無可能完全負擔本案後續之經費,如何自行或與地檢署合作,透過公權力(如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妥善實施保全措施,避免業者金蟬脫殼,也考量北市府的智慧。
安居樂業,是每一個市民都應該獲得的基本保障。筆者期盼,北市府積極行使公權力,主導基泰大直鄰損地區的都市更新,如此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該地區的重建工作,使受災市民能夠早日重新回到自己溫暖的家園。(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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