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懷疑偷拍長裙女!男「格式化手機」反成定罪關鍵

高雄一名女子在捷運站外租借腳踏車時遭到陌生男子偷拍裙底。(示意圖/Shutterstock)

高雄一名女子去年在捷運附近租借Youbike時,發現右腳踝碰到不明物體,回頭一看就發現一名男子拿着手機偷拍她裙底,當場報警處理。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撤銷原判,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9月22日晚間於高雄一處捷運站出口外租借腳踏車,湊巧遇見一名穿着長裙的女子也正在借腳踏車,便拿出手機,站在女子的後方由小腿處向上拍攝女子裙底,因手機不慎碰到女子腳踝遭抓包,鄭男主動將手機格式化後才離去,黃女事後報警處理。

一審高雄地院認爲無證據證明鄭男有偷拍,判無罪。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時,法官發現鄭男曾認罪,並稱一時好奇才持手機偷拍女子的裙底,但沒有拍到照片,經法官勘驗女子的證詞,女子稱她騎腳踏車前先整理包包,然後感覺到腳踝處碰到物體,轉頭即發現男子用手機偷拍裙底,確定男子有拍到照片等語。

法官指出,鄭男聽見女子吆喝刪除照片時,便隨即開始操作手機,倘若鄭男沒拍到照片,應該會第一時間就反駁,也不會向女子表示「我刪掉了」等語,且一般人手機中存有大量聯絡人資料與App等訊息,理應不會輕易格式化,但鄭男主動表示能格式化手機,顯然是偷拍成功作賊心虛的舉動,故撤銷原判決,改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