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 藍委提修法

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圖/萬美玲辦公室提供)

近日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法條失效。爲保障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益,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提案修法,明定僱主要求女性於夜間工作時必須給予相關保護措施。

萬美玲指出,她認同大法官保障女性夜間工作權益的精神,但更擔憂大法官宣告違憲條文中,包括僱主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條款也將隨之失效。

萬美玲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失效後,僱主可以光明正大的聘僱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不必再擔憂會有違法受罰的問題,僱主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條款也一併失效。

萬美玲認爲,若僱主不再需要提供女性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再加上女性勞工的薪資較男性勞工低,如此一來,僱主恐會傾向剝削薪資較低的女性勞工,選擇讓女性勞工而非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藉此來降低人力成本支出。

萬美玲指出,近5年來,臺灣每年平均發生1萬529件性侵案件,若僱主可不再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讓女性勞工獨自於夜間通勤,女性勞工的安全性令人十分擔憂,她強調雖然女性並非弱者,但卻往往是性侵害案件的被害者 。

萬美玲說明,原先勞動基準法第49條也規定僱主不得要求懷孕及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她的修正條文中也將保留這個精神,確保女性在懷孕或照顧嬰兒期間,可拒絕夜間上班,以確保在少子化下,媽媽及小孩都可有更友善的工作及照顧環境。

萬美玲強調,修法明定僱主要求女性於夜間工作時必須遵守之規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保障女性工作權,並提供女性勞工更友善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