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業公會聲明:自殺防治法草案 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
衛生福利部近日發佈之「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報業公會聲明: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中時資料照)
「自殺防治法」去年5月底三讀通過,6月上路,衛福部近日預告施行細則草案,規定媒體不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臺、過度重複報導,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可處百萬元罰款。對此,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今下午發聲明表示,認爲此草案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虞。
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略稱爲公會)表示,衛生福利部近日發佈之「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所列各款媒體報導應遵行規定,立法意旨固然良好,但其中第6款「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羣媒體連結」及第8款「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臺首頁或過度重複報導」,規範過於嚴苛,在沒有任何除外規定的情況下,本公會認爲有逾越母法且箝制新聞自由之虞。
公會舉例,未來如有發生國際政要、國內外名人、重大新聞事件或羣衆運動丶恐怖攻擊之身亡者涉及自殺行爲,媒體一律不能刊登照片、示意圖,亦不能刊登於頭版及首頁;事件如果持續進行,重複報導恐亦違法而遭裁罰。本公會建議宜增加「涉及社會公益或國內外重大新聞事件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本公會一向致力媒體自律,有關自殺新聞亦建議各會員報參照臺灣自殺防治學會暨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推動媒體自殺新聞處理原則。但新聞事件種類繁多,需視新聞特性,決定版面及內容形式,實不宜以行政命令強行規範並動輒處以鉅額罰款。
爲確保國人知的權利,本公會籲請衛生福利部博採周諮,集思廣益,再審慎研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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