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遭欠薪4天沒吃飯 拿遺失金融卡買午餐慘成詐欺犯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曾在某社區擔任保全,今年2月間有民衆撿到一張簽帳金融卡送交警衛室,他卻拿着金融卡到超商買便當,因而挨告。雖然阿強表示,自己是因爲遭到公司欠薪,已經4天沒吃飯纔會這麼做,但還是被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阿強拿他人遺失的金融卡去買午餐,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原本在某社區擔任保全,今年2月間有民衆撿到一張金融卡並送交警衛室,由於持卡至商店小額消費,不用簽名、覈對身分,他竟拿着卡片前往超商購買便當、飲料和香菸,共計251元。

後來事情曝光,阿強也因此吃上官司。當被問到爲何要使用別人的金融卡買東西,阿強回答,自己遭到公司拖欠1個月的薪水,當時已經4天沒有吃飯,纔會拿着金融卡去買午餐。

法官認爲,阿強侵佔該張金融卡就是爲了消費,涉犯侵佔及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的詐欺取財罪處斷;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罪且有賠償意願,只是因故尚未與失主達成和解,最終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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