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金可抵債 成獵稅重點

法院對強制執行保單見解轉折

欠稅大戶想「藏富於保險」賴帳,行不通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去年底裁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具現金價值的實質權利,可拿來強制執行償付欠稅跟債務後,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循此裁定,一次追回一筆2千餘萬元的十餘年欠稅款。此案是利用保價金成功追稅的首例,未來有欠債手上又有大額保單的民衆,恐成爲獵稅重點。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一位林姓欠稅大戶,滯欠2,000餘萬元的娛樂稅十餘年,過去經移送強制執行多年,名下已無財產,且早已出境,有關限制出境、禁奢條款、拘提管收等手段都已無法執行。

後來新北稅捐處發現,林姓欠稅人名下購有累積高達近億元的保單,以人壽保險爲主,也包括外幣保單和投資型保單,稅捐處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主張保單解約償付欠稅及遲延利息。

但欠稅人及保險公司均聲明異議,並援引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見解,主張要保人繳納保費累積的保價金不是要保人的財產,保險公司在還沒構成保險給付條件時,自然沒有任何金錢需要給付給要保人,執行機關也無權命令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償付解約金。

新北稅捐處於是從109年起,開始與林姓欠稅人及保險公司纏訟,一、二審皆敗訴,法院的理由支持保險公司及欠稅人的看法,認定保險具有一身專屬性,不適用代位權規定,除非要保人同意解約,或保險給付條件成就,否則不能拿來抵債。

不過,最高法院去年底召開民事大法庭的裁定,讓爭議大逆轉,也統一了見解。根據裁定理由,保價金具有現金價值的實質權利,且並非附停止條件的債權,不因保險契約未經終止或特定事由未發生,而有不同的認定。換言之,法院可以終止債務人爲要保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再以解約金償付債務。

林姓欠稅人在得知裁定結果後,爲減輕須額外給付的遲延利息負擔約235萬元,及避免保單被解約、失去投保利益,已主動繳納欠繳的2,358萬餘元稅款及執行費用88萬餘元。

新北稅捐稽徵處強調,這項裁定爲稽徵機關清理欠稅可執行壽險保單創造先例,對稅務機關欠稅清理工作注入強心針,日後也可作爲各稅務機關與執行機關執行保險契約時的依據,開啓執行保險契約清償欠稅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