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頭埋在女學生胸裡 體育男師色色!這原因大逆轉免賠
體育老師把頭埋在女學生胸部猥褻,但已超過時效,法官因而判免賠。(示意圖,達志影像)
曾姓男中學體育老師被控2019年將頭埋在女學生胸部猥褻,少女及其父母提起求償訴訟,一審判決曾男須賠償少女15萬多元及少女父母各8萬元,曾男提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少女及她父母超過2年才提起訴訟,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時效而消滅,逆轉改判曾男免賠確定。
判決署指出,少女及她父母提告指控,曾男是中學體育老師,明知她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在2019年2月22日,以少女就讀班級上體育課時,需要她至體育組辦公室協助蓋章爲由,乘她不備一手摟抱腰部、一手觸摸臀部,並將頭壓躺於少女左胸數秒。
少女及其父母主張,曾男侵害她的身體自主權,造成身心受重大打擊,須賠償醫療費用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計30萬6255元,且曾男分別侵害少女父、母對少女保護、教養之親權或監護權,且情節重大,須各賠償10萬元。
一審判決曾男須給付少女15萬6060元本息、分別給付少女父母各8萬元,曾男不服提上訴,並主張時抗辯。
高院二審認爲少女2019年2月22日、少女父母至遲於108年2月23日,都已知悉其等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爲曾男,即得對曾男行使本件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遲至2021年11月26日始於提起本件訴訟,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曾男可以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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