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善用離岸信託 家族財富永續傳承

中國大陸自80年代進行改革開放後,衆多臺商爲掌握大陸龐大市場商機及豐沛的勞動力成本環境,採用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香港、BVI、開曼羣島等地) 設立投資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在中國大陸設廠,或是以此模式進行三角貿易接單業務。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此一全球黑天鵝事件對於家族企業營運獲利的巨大沖擊,已使得多數企業家開始審思並重視「家族資產保護」之觀念。也就是如何在「家族企業營運」與「家族私人財富」兩者間設立穩固的防火牆,以降低其私人財富受到外在大環境劇變或企業經營風險的負面衝擊。

近20年來,國際間在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上的主流規劃工具逐漸朝向以私人目的(非公益慈善目的)或是同時結合私益與公益目的而設立的「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發展。而在此國際發展趨勢下,百慕達(Bermuda)、根西島(Guernsey)、曼島(Isle of Man)、英屬維京羣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 VISTA Trust及開曼羣島(Cayman Islands) STAR Trust等離岸司法管轄區皆有完善的「目的信託」立法基礎。

由於開曼羣島信託法律基礎嚴謹完備,金融機構監管體制嚴格及目的信託架構設計靈活彈性等多重因素下,使得開曼羣島的STAR Trust在這幾年更受到亞洲高淨值家族客戶的關注,安永家族辦公室團隊將針對開曼羣島的STAR Trust之發展背景、優勢特點、商業運用、操作案例及規劃效益等面向進行探討。

安永家族辦公室副總經理楊健民也指出,具有辦理海外家族信託之豐富實務經驗,將介紹離岸控股信託架構在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規劃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