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女子開車不慎墜橋 丈夫死亡自己及女兒受傷
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30196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陝西省白河縣**鎮**村**組,現住白河縣城關鎮**社區**單元**樓。
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日,陳某甲駕駛陝G****8號小型普通客車搭載其丈夫黃某甲、女兒黃某乙由白河縣**鎮**村**組往白河縣城方向行駛,14時18分,行至紅順路白河縣中廠鎮同心村羊欄溝橋頭處,車輛駛出道路墜至羊欄溝橋下,造成黃某甲死亡、陳某甲本人及黃某乙受傷、陝G****8號小型普通客車、劉某甲住宅院牆及公路防護欄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
經白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陳某甲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發後,陳某甲家屬修復了劉某甲住宅院牆及路邊防護欄,獲得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程序證據,接處警情況說明、查獲經過,戶籍證明,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駕駛證複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病情證明單、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血樣登記表、鑑定事項確認書、理化檢驗鑑定報告、鑑定意見通知書、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證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某、陳某乙、黃某丙、胡某丙的證言,被害人黃某丁、黃某乙、吳某某的陳述,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供述等證據。
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
陳某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爲,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獲得了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合以上情節和案件特徵,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安康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白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