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北再押?速審法規定審判中羈押5年為限 柯文哲一審最多隻能押15個月

臺北地檢署前天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二度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柯等人勾串空間大,臺北地方法院認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再發回更裁。高院1日深夜便將相關卷宗送回北院,北院預估晚間重開羈押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前天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二度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柯等人勾串空間大,臺北地方法院認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再發回更裁。高院昨天深夜便將相關卷宗送回北院,北院預估晚間重開羈押庭。

因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強烈的侵害,法官審酌是否羈押多謹慎。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延長羈押「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爲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亦即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羈押最長各爲9個月、最高法院最長羈押5個月。

若犯重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延長羈押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爲限,第三審以1次爲限。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爲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也就是地院、高院羈押都不能超過15個月(撤銷發回更審重算),最高法院不能超過5個月。

換句話說,不管犯的是輕罪或是重罪,審判中羈押不得逾5年,但也有例外情形。例如縱火燒死6人的湯景華,在押了5年後,仍再延押2個月,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例外規定,以2月爲限,不得延長。

承審柯案的北院合議庭組成爲審判長江俊彥、受命法官許芳瑜、陪席法官楊世賢。高院昨天的合議庭由受命法官楊志雄、庭長謝靜慧,陪席法官吳志強組成,而2024年12月29日第一次撤銷北院裁定的合議庭成員爲受命法官潘怡華、庭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高院兩個合議庭都對北院的裁定指出實務上「能避免串證?」的盲點,北院若無克服被告使用網路通訊的具體作法,今晚北院再開羈押庭、未裁定羈押禁見,檢方極可能再抗告,屆時又將陷入一、二審間的輪迴,高院將再由其他合議庭評議。

高院昨天也列舉了柯案7大疑點,質疑都在串證、甚至滅證,尤其柯文哲口中「愛玩的小朋友 」秘書許芷瑜(綽號「橘子」),經常替柯文哲收受鉅額現金且逃出臺灣。既然還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共犯或證人也未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行交互詰問,高院認爲4人與其他共犯有勾串空間。

趨吉避凶、脫免罪責是基本人性,高院指柯文哲爲臺北市前市長、民衆黨前主席,沈慶京爲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爲臺北市議員、李文宗是衆望基金會董事長,他們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關係,有事實足認4人與相關人間有高度相互勾串可能。

另一個重點是,現今科技發達,可輕易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隱蔽性極高且不易察覺,4人保釋在外,顯可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爲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既然有勾串可能,僅憑原裁定命他們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這種「誡命」是否真能防免,並使被告、證人證詞不受污染,大有疑問。因北院沒有具體做法,高院認爲原裁定有未盡之處,因此撤銷、發回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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