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內兩名落馬中管幹部獲死緩,涉案金額均超2億元

張福生、範一飛、鄭洪、姜傑,節後一週內已經連續4天有落馬中管幹部受審信息獲公佈。其中三人一審宣判,一人進入審判階段。量刑方面,兩名涉案金額過2億元的腐敗分子被判處死緩。

受賄2.25億餘元,姜傑一審被判死緩

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姜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扣在案的姜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姜傑一審被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傑利用擔任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委副書記、區長,黃島區委書記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長,東營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兼交通運輸廳廳長,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行政審批、工程承攬、土地出讓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5億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姜傑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姜傑歸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收受財物數千萬元,鄭洪認罪悔罪

10月11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鄭洪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鄭洪受審

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鄭洪利用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委書記、區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鄭洪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314萬餘元。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鄭洪利用其退休前擔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執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769萬餘元。

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被告人鄭洪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鄭洪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鄭洪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羣衆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受賄3.86億餘元,範一飛一審被判死緩

10月10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範一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範一飛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範一飛一審被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範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86億餘元。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範一飛的行爲構成受賄罪。範一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範一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福生一審獲刑十三年

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福生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福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張福生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福生一審獲刑13年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福生利用擔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機關幹部處主任科員、副處長,公安部政治部調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務處處長、副局級調研員、副局長,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在承接項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893萬餘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福生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張福生收受賄賂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予從重處罰。張福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數額、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