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停車場遭撞癱「母負7成責任」 女老師還要再賠433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住在南投縣洪姓女子2015年10月6日帶着孩子前往草屯鎮某醫院檢查牙齒,沒想到3歲的兒子停車場遭李姓女老師駕駛的車輛撞擊,身受重傷,幾乎等於癱瘓,氣得提告求償4172萬0942元。案件上訴至臺中分院法官裁定扣除已經領取的汽車強制保險費用,女老師應賠償433萬4664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洪母在停車場拿東西,3歲兒子卻被撞成重傷。(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無關)

洪母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天下午3時許她帶兒子前往醫院看牙科,在停車拿取車上衣物時,站在一旁等候的兒子卻被李女駕駛的車輛撞倒,接着輾壓、拖行,導致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頭部顱底骨折顏面骨骨折、肝臟撕裂傷、右髖骨脫臼等傷害,經過多次手術救治雖然保住一命,卻幾乎等於癱瘓,領有第7類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至今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專人照顧、輪椅代步,因此決定求償4172萬0942元。

李姓女老師則辯稱,明明是洪母放任孩子在停車場的車道亂跑,而且都是在前方的視線範圍之外,並非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況且帶3歲小孩出門本來就應該隨時注意照護,整件事情很顯然是對方的過失比例比較大,「事故發生時孩子才3歲,怎麼能用長輩職業來推論他長大之後的收入,勞動能力損失求償861萬餘元根本沒有合理的依據。」

▲洪母的兒子至今仍得坐輪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爲,李老師進停車場找車位速度很緩慢,應該有充裕時間注意周遭行人狀況,卻還是撞擊並輾壓到孩子,這部分確有過失;但孩子沒有判斷危險的能力,洪母有保護責任卻疏於注意,顯然也有過失。

法官接着表示,考量事發地點是在停車場,小孩又是突然從車子旁邊跑到車道上,整起事件的主要肇事原因,是母親疏於照顧所致,所以肇事責任方面爲洪母7成、李女3成,裁定應賠償金額應爲605萬4664元較爲合理,再扣除已經領取的220萬元汽車強制險,並加上父母雙方精神慰撫金各24萬元,總計應賠償433萬4664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