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老闆投保僱主意外責任險 理賠率破5成!

▲根據統計,2019年僱主意外責任投保件數達22萬3,544件,投保比率爲31.6%。(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根據金管會統計,2019年僱主意外責任險投保件數達22萬3,544件,投保比率爲31.6%,理賠金額則來到14億6,195萬元,理賠率51%。保險局表示,員工企業最重要的資產,提醒企業主,除了應提供衛生安全的工作環境,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外,同時可適時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抵充僱主對員工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局統計,目前有15家產險公司提供僱主意外責任險,2019年投保件數達22萬3,544件,以在經濟部有登記在案的企業70萬5,554家估算,投保比率只有31.6%,至於保費收入爲28億6,248萬元,理賠金額達14億6,195萬元,理賠率逾5成。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爲僱主,並由僱主負擔保險費,主要是承保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僱主)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僱主)予以理賠。

保險局也提醒,企業主投保時,應注意3大事項,首先是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建立在僱主對受僱人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因此對於受僱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或受僱人非在執行職務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僱主對受僱人並無賠償的責任,不屬於僱主意外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第二,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對象爲僱主,但如僱主對於受僱人依法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僱人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應得的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第三,就每一事故依法應由僱主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起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