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鹹酥雞攤老闆性侵少女拍片威脅 判刑7年10月

臺中市24歲陳姓男子,經手遊認識國中少女,2度性侵,遭臺中地院判處7年10月徒刑,可上訴。(資料照片/馮惠宜臺中傳真)

臺中市24歲經營鹹酥雞攤的陳姓男子,經由手機遊戲上認識1名國中少女,2度性侵且拍影片,且傳訊威脅少女「我可以去妳學校找妳」、「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坦承犯行,卻又主張自己罹患憂鬱症應給予他減刑,臺中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今年(2024)4月初透過網路遊戲,結識未滿16歲的國中少女,陳男將她帶回家侵害得逞,事後拿走少女手機,將對話記錄都刪除,藉此規避查緝的風險,事隔幾天後又再度性少女,還將過程拍攝下來。

少女心生恐懼開始躲避陳男,未料陳竟傳簡訊威脅「我可以去妳家,妳學校找妳」,「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少女只好告知父親報警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不否認性侵害且拍攝性影像,但他辯稱自己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曾至臺中醫院精神科就診,應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法官卻認爲,陳男案發之前,並未再就醫接受治療,且他懂得刪除與小雅的對話記錄,顯示他性侵害時意識清楚、思慮縝密,對於自己行爲違法一事,確實有清楚的認知,無從減刑。

法院審酌,陳男爲逞獸慾,對少女性侵、拍攝性交影片,又傳訊威脅恫嚇,嚴重侵害其身心健全,但考量他雖坦認犯行,但尚未與對方和解,依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成年人被拍攝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及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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