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廣東一全職寶媽,爲避孕將彈簧塞進體內,最終釀成悲劇
正所謂:“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只要不是違法亂紀之事,任何人也沒有權利阻撓,這不僅僅涉及到人倫道德,更是法律明文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就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活動以及信息,在法律的保障下,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坐着自己想做的事,只要是合乎法律規範,都不會對此加以阻攔。可也正是因爲如此,纔會發生許多令人無法預料的鬧劇。
2019年廣東中山一名全職寶媽,竟然爲了避孕選擇將彈簧塞進體內,最終釀成了一樁悲劇。爲何這個寶媽對自己的身體如此不負責任呢?而這樣又真的能夠起到避孕的效果嗎?
小麗原生家境並不富裕,再加上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身爲女兒的小麗就這樣成爲了哥哥婚姻的犧牲品,只要對方彩禮出得足夠多,小麗父母並不在乎對方品性是否合格。從小生活在這種家庭的小麗,耳濡目染之下,性格也是懦弱不堪,因此當父母將她的婚事隨意指定時,小麗並未有任何反抗。
嫁過去之後的小麗便成爲了一名家庭主婦,所有的支出都是靠着丈夫在外打工所賺取的薪資。由於兩人沒有任何的避孕意識,再加上小麗身體也十分康健,因此先後生下了3個小孩,成爲了一名全職寶媽。
雖然一家五口每天都極爲熱鬧,而僅僅靠着丈夫一個人就要養活5口人的吃喝,這顯然是一個巨大的壓力。再加上丈夫本身也賺不了什麼錢,入不敷出之後,竟然還將所有的怨氣都發泄到了小麗的身上,認爲必定是她在亂用錢。
也正是因爲如此,爲了不讓小麗有亂花錢的機會,丈夫開始將所有的錢都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小麗要買什麼樣的東西,只有自己同意之後,纔會給小麗錢,但從來都不會多給小麗任何費用。
身爲全職寶媽的小麗對此有苦難言,雖然對丈夫的做法有些不滿,但長期被壓抑的懦弱性格讓她選擇了妥協,甚至還將所有錯都歸納到自己身上,如果不是自己生了那麼多孩子就好了。
這天丈夫回家正好從同事那裡聽來,說只要將身體下方內部用異物堵住就可以起到懷孕的效果,爲了省錢的丈夫便提議讓小麗也去試試。一開始小麗對此表示抗拒,可丈夫卻漸漸對此感到不耐,甚至威脅小麗說,如果再次懷孕的話,自己一定不會再管她,隨她自生自滅。
或許是這句威脅起到了作用,也有可能是小麗懦弱不敢反抗的心理在作祟,此時已經31歲的她竟然真的開始擔心自己懷孕後會被丈夫拋棄。在小麗心中,離異女子不僅會受到周圍人的白眼,餘生必定也不會善了,處於這個心理,小麗腦海中一直迴響着丈夫的話。
在得知很多女人都是通過上環從而達到避孕的效果時,小麗便拿着彈簧學着視頻中的手法,將彈簧放進自己體內。也正是因爲如此,小麗與丈夫之間的牀笫之事纔沒有任何節制i,看着丈夫眼底的笑意,小麗心中也十分竊喜自己當初按照丈夫的說法去做了。
可世上哪裡會有100%的避孕方法,像小麗這種僅靠着自己動手爲避孕將彈簧塞進體內的行爲,不僅不會有完全的避孕效果,更是存在着安全隱患。因此當小麗察覺到自己很有可能再次懷孕時,便只好去醫院做一次檢查。
經過醫生對小麗身體的檢查時,發現小麗體內的彈簧已經成爲了碎片,如果不及時取出,很有可能會導致器官感染髮炎,甚至還會存在生命危險。聽到醫生對自己的勸告,小麗這才悔不當初。到最後不僅要將已經碎掉的彈簧動手術取出,就連肚中的胎兒也無法健康生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人格尊嚴更是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因此此次案例中的中丈夫,不僅不可以限制小麗的行爲,也不可以強制威脅小麗做自己不願做的事情,這是屬於小麗的權力。
除此之外,丈夫不僅侵犯了小麗的人身自由權,強行干涉小麗的行爲舉止,同時還要對此次造成小麗身體損傷的行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或依照法律規定推定其有過錯,造成損害,而不能證明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小麗利用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丈夫利用語言威脅等行爲,在未能確保身體內私自塞異物不會造成身體的損害的情況,強行要求小麗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雖然確實是小麗親自做的,但丈夫同樣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管怎麼說,都是因爲小麗懦弱的性格,選擇一再的妥協,這才最終釀成了悲劇。丈夫當初爲了省下些許碎銀兩,不願讓妻子去正規醫院做結紮手術,如今則要付出幾倍代價,或許只有到此時,他纔會悔不當初。
(注:《2019年廣東一全職寶媽,爲避孕將彈簧塞進體內,最終釀成悲劇》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