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大選投票出勤上班 工資要加計算分2類
有關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新北市勞工局指出,以月薪制勞工爲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爲下列兩種類型。(新北市勞工局提供)
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3日投票,勞動部已指定投票日爲法定休假日,僱主應讓當日原屬工作日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日,同時照給工資。另因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僱主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否則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佈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表示,僱主雖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仍應遵守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的基本原則,應就勞工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的投票時間,並計給當日出勤工資。
有關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以月薪制勞工爲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爲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以勞僱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爲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僱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需再加給5小時工資。
二、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比照休息日出勤標準,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費,第1至2小時1⅓倍,第3至8小時1⅔倍,第9至12小時2⅔倍。
勞工局強調,實務上曾發現僱主要求勞工於投票日自行請假(特休或事假)投票,或勞工當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若僱主未於投票日給予勞工休假或計給工資,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佈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提醒僱主切勿因一時疏忽而損及勞工權益,既傷荷包又損企業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