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金融糾紛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發佈《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聚焦涉科技創新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在六個方面提出了25條共計98項政策舉措。其中,《意見》提出,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糾紛。做好資本市場司法保障,促進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發揮。

在總體要求方面,《意見》提出,聚焦科技創新領域司法保護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明顯縮短訴訟週期,讓“真創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

在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方面,《意見》提出,對於創新程度高、對技術革新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原始創新,依法通過較強的保護力度、較寬的保護範圍和較高的侵權賠償數額,助推增強原始創新能力。

在加強創新主體保護方面,《意見》提出,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保障合理回報、釋放創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顧慮,破解“不願轉”“不敢轉”“不能轉”難題。科技成果的轉讓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報酬的義務。

《意見》還提出,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股權分配、破產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科技創新企業施行類別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實“同股不同權”,維護創始團隊主體地位,也要防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健全企業破產機制,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促進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等職能作用。依法穩妥推進具備個人破產製度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積極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司法環境。

在加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方面,《意見》提出,妥善處理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糾紛,促進健全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依法審理借款糾紛案件,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爲,拓寬企業科技創新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支持。依法審理擔保物權糾紛案件,依法認定企業以知識產權、股權等財產性權利以質押等方式作出的擔保,促進解決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依法審理科技創新企業吸收合併、增資、股權轉讓等投融資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等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企業公司治理和獲取回報的合法權益。

《意見》提出,進一步優化審理執行拖欠科技創新企業賬款案件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兌現勝訴權益。完善創投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審判規則,壓實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服務機構的信義義務和法律責任,暢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環節,促進股權融資支持科技創新功能發揮。做好資本市場司法保障,促進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發揮,滿足不同類別、不同生命週期階段的科技創新企業股權融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