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 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精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準確把握和判斷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導致犯罪的深層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意見》指出,從嚴懲處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爲。引誘、指使、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於脅迫、教唆、引誘、欺騙未成年人蔘與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有組織違法犯罪的,利用未成年人介紹、誘騙其他低齡未成年女性賣淫或者供其姦淫的,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以及通過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提供毒品、管制麻醉精神藥品、灌輸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繼而加以利用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

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於拐賣、拐騙、綁架兒童,暴力傷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誘、介紹、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製作、販賣、傳播含有未成年人內容的淫穢電子信息,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堅持零容忍立場,依法從嚴懲處。

加強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審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強化對其權益的保障。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確定案件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判後,應當將判決書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

此外,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根據案件情況認爲有必要時,可以自行或者聘請專業人員對未成年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和矯治,安撫未成年人情緒,消除、化解未成年人心理危機和心理障礙;經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對未成年人進行心理測評,心理測評報告可以作爲辦理案件和教育矯治的參考。應當及時爲未成年被害人及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

加大救助力度。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困難,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優先救助,在救助力度上給予傾斜。積極與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社會慈善機構等建立聯動關愛救助銜接機制,對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予以經濟幫扶、轉學安置等幫助,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