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錢幫弟弟遭誘拐 2男客聽少女「下海原因」做不下去

未滿18歲少女因爲想賺錢幫弟弟,遭到男子誘拐拍不雅片,甚至媒介性交易騙下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1名未滿18歲少女,因家境清寒,要幫忙剛升學的弟弟買制服,於是上網找到傳播工作,認識1名謝姓男子,不料,她卻被對方帶去旅館拍攝不雅照,並且PO在網上媒介性交易,所幸,有2名男客得知她身世後,無意性交易,不僅支付費用,也勸她去報警;事件曝光後,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謝男1年10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謝姓男子111年間透過社羣軟體刊登「想要賺錢的女生私訊我」資訊,一名少女因需要用錢,便傳訊息聯繫他,兩人相約到旅館見面後,他便拍攝少女僅穿內衣褲,以及鼻子以下微露胸照片,並將這些照片於網上刊登性交易資訊。

不久後,便有2名男客相繼聯絡謝男,而謝男也將少女載到指定的旅館準備性交易,而甲男客也將4000元的性交易費用先給了少女,不料在過程中,他發現少女無意性交易,且少女向甲他表示,因爲謝男將不雅照片四處傳給男客,也不回收照片或打上馬賽克,很擔心自己的身分被曝光,他聽完後也沒性交易,並將少女載離旅館。

2小時後,乙男客載着少女到指定旅館要從事性交易前,少女又將謝男拍攝不雅照的事情告訴他,也請求他協助將網路上的照片刪除,並且表明自己無意性交易,他聽完之後,也讓少女下車便離開。

臺中地院審理時,謝男矢口否認犯行,還指出是少女向他借錢,但他身上也沒錢可借,他便在網上幫少女媒介性交易,並幫少女打上收費標準,也強調並非都他主動向少女收錢,是少女將錢拿給他。

少女證稱時表示,因爲弟弟要升學需要買制服,但是家裡沒錢,因此想要幫忙,但問了老師、社工都無相關補助可申請,便在網上找工作,也收到了謝男「賺錢訊息」,當初她還以爲做傳播工作,只是和別人聊天而已,當時她也有向謝男表明自己未滿18歲可做嗎,謝男也說可以。

因此,謝男便和她約在旅館,並且幫她拍下照片還說「這樣纔好安排客人」,之後,她便被男客載到旅館,後來看到男客去洗澡,驚覺有異才發現自己受騙。

2男客也證稱提到,和少女聊天時,得知少女家境清寒,出來賺錢是要幫弟弟買制服,也無意性交易,另外,其中1名男客也表示,少女上車後便向他求救,看少女越說越激動,當下便建議少女要去報警;2名男客也無和少女發生性行爲。

法官從3人(少女、2男客)證詞認爲,其內容非親生經歷,不可能說出非常一致證詞,具高度可信性,因此採信3人證詞,而謝男犯後否認部分犯行,但考量雙方已調解、賠償,依意圖營利而媒介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未遂罪,處謝男1年10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