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5月上路後如何勞資雙贏
這樣的案例,在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中最爲常見,偏偏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又是最常發生職業災害的職業類別。根據勞動部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統計資料,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長年位居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含交通事故給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的前2名,每年都有超過1萬3000的職業災害給付人次,合計佔全部職業災害給付人次之半數以上,而這僅是有投保職業災害保險的統計資料,還不包含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的情況。
即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加保對象,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多寡,一律強制投保職災保險,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也強制納保。勞工到職、入會當天即要辦理投保,僱主若未替員工投保,將可能遭處2萬至10萬元之罰鍰。
假設僱主未幫勞工投保,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仍能獲得職災保險保障,且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起算,與僱主是否申報加保無關。僱主除了面臨金錢的損失外,主管機關也會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等影響名譽之處分,企業不可不慎。
職業災害一旦不幸發生,勞工除了能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以外,也可能可以請求僱主負勞基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爲、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僱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甚至即使是因爲勞工的過失導致職業災害發生(例如:勞工未確實使用安全索而自鷹架上跌落、擅自關閉防夾安全裝置而手臂遭捲入機器內),也不能因此免除僱主的補償責任。由此可知,我國法制上就職業災害發生後,課與僱主很重的責任。
無論勞僱雙方,沒有人樂見職業災害的發生,甚至許多意外事故不是起因於僱主所提供之就業場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之災害,並非僱主可得控制之因素(例如: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企業最起碼應落實政府的社會保險制度,除了可以保障職災勞工之權益外,由於職災保險給付可以用以抵充僱主對勞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因此也可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對企業經營的衝擊。
以筆者承辦職業災害案件的經驗來看,即使職災保險給付可以用以抵充僱主對勞工之職災補償金額,實務上往往僱主仍可能遭遇勞工請求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情況,筆者建議除了職災保險外,企業也可以透過爲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工地責任險,或企業投保僱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之方式,事先預防並轉嫁風險。一旦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既能夠使勞工儘速獲得保險給付的保障,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後,勞資關係走向破裂。
司法實務上也都認爲,僱主爲分擔其職業災害給付之風險而爲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系以保障勞工獲得相當程度之賠償或補償爲目的,所以該保險的給付金額也可以用以抵充僱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既落實了保護照顧勞工的義務,也合理地轉嫁了職業災害的風險,創造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