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關稅戰火下的貿易法律攻略
以本次關稅大戰來說,長期戰略佈局,需考量全球供應鏈的配置,生產基地分散、市場多元化等方向,然而短期內馬上面臨突然暴增的關稅負擔,影響所及,交易條件是否改變,訂單可否取消或是否重新議價等,再再都是問題。基本上,關稅的調整程序,會有調查、開放民衆評論、公聽會、裁定、宣佈、預告、法案簽署、課徵實施日期選定、宣告暫時豁免等過程,廠商或許可能有反應時間,以產地調整或加速出貨時間等方法避開關稅調漲。不過,也有如中國短期宣佈初步裁定,極短時間內實施關稅調升的案例,避不開的情狀下,貿易實務就可能面臨爭議。
首先,關稅到底由誰負擔?國際貿易,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交易條件可由雙方自由約定,問題是國際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內容複雜,牽涉到進出口國法律,契約難以鉅細靡遺約定,加上臺灣的中小企業對外貿易實務上,很多交易沒有完整的買賣合約,經常以報價單方式確認交易內容(例如PO/PI)、後續的書面契約僅有提單、INVOICE、PACKING LIST等簡略文件。爲了避免爭議,國貿交易上多會引用國際相關組織的規定,做爲雙方締約的基礎,例如國際商會制訂的國貿條規(Incoterms),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等。所謂FOB、CIF等即爲國貿條規所規範的貿易條件,不過,FOB等條件並非只是單純的報價方式,也包含交易風險、費用、責任訂出規範,如果雙方交易條件引用國貿條規內容,就有接受國貿條規的意涵,例如DDP(Delivered Duty Paid)條件中,賣方需負擔進口通關的稅費,因此進口關稅由誰負擔,除另有約定外,可參酌國貿條規規定。
進口關稅負擔釐清後,任一方可隨意取消訂單嗎?參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該約有85個締約國(包含中美,臺灣非締約國),依據該公約,除非買賣雙方排除適用,此公約原則上適用於營業地於締約國的當事人,亦即營業地於中美兩國的廠商受有規範,至於能否取消訂單,也就是說有違約不買(不賣)可否責任豁免?除理由的重要性以外,應考量違約是否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情形,根據該公約第25條『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國際裁判的實務上,會就違約理由是可否合理預見、參酌合約時間點、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判例摘要彙編,《法規判例法》判例275 [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上訴法院,1997年4月24日《法規判例法》判例171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1996年4月3日]。至於,川普長期的貿易保護主張,本次的關稅大戰是否算能合理預見?此部分必須視個案交易時間、交易過程等等面向來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總之,面臨可能的關稅大戰,參與貿易者,必須認識國際貿易法規,根據自身情況訂立有利貿易條件。甚至,更一進步利用國際貿易徵信工具,就交易相對人進行預判,或與保險、應收帳款承購業者研議貿易風險的規劃,在貿易條件未明的情況下,儘量避免一紙訂單即出貨。若抱持着賣方不付再來因應的想法,就必須要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