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代理孕母合法化的修法與初探

2020年5月1日,人工生殖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爲我國代理孕母合法化踏出關鍵一大步,先天或後天難以生育卻又渴望孩子婦女,也終於看到一道曙光

有關代理孕母最大之爭議,即被認爲將女性及孩子作爲商品、且傷害女性尊嚴,以及後續引發的道德爭議,由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修法理由中,就所新增的第18條之5條文,一方面肯定代孕者可獲得「酬金」,但特別強調此爲肯定代孕者之辛勞利他行爲,而非賺錢之商業行爲,又規定主管機關可規定「酬金」之上限,希望藉此減少金錢利誘之可能。

而可注意者,在於修正草案中所新增第18條之3與第18條之7規定,前者乃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夫妻受術父母)與代孕者應接受專業諮詢,以及簽訂代孕契約後者乃賦予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之合法化,就此代孕專業諮詢與居間代孕服務皆爲我國過去所未有之工作內容,無疑爲新的行業別。

惟前開第18條之7規定又限制居間代孕服務機構,以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爲限,立法理由乃指經衛生福利部104年的調查結果民衆多數贊成由「政府出錢設立之機構」與「民間經營非營利組織來執行」,且該條又規定居間代孕服務機構採許可制,以讓代孕者、委託者、胎兒都能獲得更好的保障,主管機關得規範代孕服務機構之收費,希望藉此降低代孕者和居間代孕服務機構給人的商業化印象

但難以否認者,雖修正草案之理由欲淡化代理孕母給人商品化、商業化之印象,但如無足夠之誘因,是否能徵求到代孕者?如無足夠酬勞,又如何吸引人蔘與成爲民間居間代孕服務機構?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內容未就代孕者之國籍資格限制,如人力仲介業者私下引進外國人來臺擔任代孕者以獲得「酬金」,人力仲介業者又從「酬金」中抽成部分,此番行爲又該如何認定呢?是否屬於非法居間代孕服務?依修正草案所修正之第33條規定,違反第18條之7居間代孕服務機構規範者,至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是否處罰過輕不具嚇阻性呢?

另外,代孕者懷胎10月期間或生產後,如受術父母反悔不願支付「酬金」或不願接受「所生子女」,該如何保障代孕者和所生子女呢?依筆者所見,前問題或可採用履約保證制度,後者則可能涉犯刑法遺棄罪,但對「所生子女」而言,無疑是相當悲傷之情事

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無疑是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重要一步,但修正條文爲淡化商業化之形象,多授權主管機關另行規範,但主管機關要在此限制下如何拿捏規範尺度實屬困難,如爲減少惹議而規範嚴格、且壓低酬金金額之上限,縱使修法三讀通過,制度是否能運行而讓修法目的能夠達成亦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