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物品或將禁入昆明地鐵→

10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做客《春城熱線》欄目時透露,昆明市公安局擬對《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調整,並已於日前召開了徵求意見稿的聽證會。據悉,本次修改主要圍繞乘客攜帶電動代步工具、移動充電設備和酒類飲品三方面的內容進行。

據介紹,隨着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里程迅速增加、線網規模不斷擴展、社會商品種類日益繁多,乘客攜帶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帶來的隱患日趨增大,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公佈實施的《目錄》中,設定的物品種類、規格等已不能完全適應維護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區域治安秩序與兼顧人民羣衆出行方便的新要求。

本次修改是在保持《目錄》既有框架和主要內容的基礎上,按照以法律法規規定爲主,結合昆明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際需要,圍繞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增減和調整進行修改和完善。

新增禁止攜帶“電動代步工具”相關內容

《昆明市消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建築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爲電動車充電。”地鐵站屬於建築內的公共區域,按規定不能停放電動車,且“電動代步工具”車體大部分爲易燃材料,電池一旦起火,在地鐵站及車廂狹窄封閉空間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安全隱患較大。

據悉,昆明市公安局對北京、武漢、廣州、青島、濟南、成都等18個開通軌道交通的城市進行調研,這些城市均已對“電動代步工具”進入地鐵站等相關區域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本次對《目錄》修改時,昆明市公安局在禁止攜帶物品的“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物品類”中重點增加了“以電能爲驅動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摺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但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的內容。

提高移動充電設備額定能量上限

爲適應人民羣衆對個人移動充電設備不斷增長的需求,在兼顧軌道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中,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額定能量上限和個人攜帶數量,較之前更大程度滿足了羣衆的日常出行需求。

具體修改爲:“標識完整清晰的鋰電池或含有鋰電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於充電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等)應當滿足如下要求:(1)單品額定能量小於或等於100Wh的每人限量攜帶5個。(2)單品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等於160Wh的每人限量攜帶2個。未直接標註額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計算。”

細化可攜帶酒類飲品的數量及規格

據介紹,爲了方便乘客瞭解乘坐地鐵出行時可以攜帶酒類飲品的數量和規格,同時便於安檢人員規範進行安全檢查,將原《目錄》中的內容優化表述爲:“酒類飲品:(1)包裝酒類飲品:原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小於40%(含)的,每人限量攜帶累計不得超過6000毫升;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40%的,每人限量攜帶累計不得超過3000毫升。容量以物品出廠實際標識容量爲準。(2)散裝酒類飲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裝載的,每人限量攜帶2千克(含容器質量)。”

開屏新聞記者 羅宗偉

一審 何曉宇

責任編輯 何丹 陳潔

責任校對 易科彥

主編 熊波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