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學恆/撞斷警察一隻腳要多少錢?
文/朱學恆
蔡英文總統說得好:「人民只在乎如何解決問題。」
橫行全世界的駭客盜領集團在全球幾乎都沒有被追回贓款抓到幹部的案例,但是在臺灣有,除了抓到高幹之外,盜領的款項還被追回八成的款項。而且我國還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這麼厲害的臺灣警察受到的是甚麼樣的對待和保護呢?
根據紙媒在7月17日的報導:「兩年前因酒駕已被吊銷駕照的卅二歲陳姓女子,昨天上午又酒後開車,在臺六十五線撞上執行勤務的新北市警蘆洲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昭宏;陳雙腿粉碎性嚴重骨折,送醫開刀後右腿截肢,確定終生成殘。陳女酒測值0.87毫克,被依過失重傷害、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晚間新北地院以十萬元交保;她供稱吃薑母鴨,喝了一瓶多啤酒後上路。」
姑且不論這種酒測值高到這種程度,還瞎掰這種沒有意願要喝醉的供詞(那薑母鴨可能是伏特加煮的,啤酒可能調了威士忌),這位陳姓女子是紮紮實實的累犯,之前已經因爲酒駕被吊銷駕照,根本不能合法開車的她硬是要從桃園開到臺北,在臺北酒足飯飽之後,再趕着從臺北回到龍潭去赴她的殺人之旅。
於是這樣一個慣犯陳女,在根本沒有駕照的狀況之下,又故意喝得爛醉故意開車上路,這種從頭到尾充滿了故意的犯罪行爲事後受到甚麼樣的對待呢?根據ETTODAY的報導:「新北地院認爲,陳女事後不斷懺悔,且肇事當時確實有酒精反應,無法證明是否爲故意撞人,加上酒駕一事雖犯行明確但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因此裁定以10萬元交保。」
是的,因爲她事後不斷懺悔,又沒有逃亡串證之虞,所以法官讓她十萬元就交保了。我和大多數的民衆一樣,沒有上過甚麼法學概論,也沒考過甚麼法官考試,所以最低本刑多少可不可以羈押之類的東西我不懂,也沒必要了解。
因爲法律不是爲了法律系和法官而存在的。我想問的只有一個問題,一個累犯,一個故意喝了酒上路的犯罪者,在被吊銷駕照之後,又繼續上路開車,讓一個警察被撞到截肢;法官是有多麼天真,多麼相信這個世界,纔會覺得這個酒駕累犯不會回去再開車繼續在街道上殺人?這樣叫做沒有逃亡之虞?那再犯之虞呢?那再撞死撞傷人之虞呢?
對民衆而言,看到的就是結果,累犯酒駕撞斷正值壯年警察的警察一條腿,十萬元交保。
但是如果你深入再想一想,那麼我國的法官有沒有給大家一個可以阻止這個不幸事件發生的機會,譬如說在路上攔檢可能酒駕的駕駛人進行酒測,然後再吊銷陳女一次已經不存在的駕照並且查扣她理論上已經不能開的車,是不是就可以避免這次的悲劇發生呢?
根據我國法官的說法,答案竟然還是不行。
根據2015年2月15日ETTODAY的新聞報導,有一名姬姓男子拒絕酒測因此被吊銷駕照被罰九萬元,但是他提出行政訴訟之後這裁罰卻被撤銷:「法官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並要求配合酒測的前提必須是「已發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情形,警察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前提下攔停並要求酒測,姬男本來就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
不,這個判例告訴我們你也不行在路上攔檢阻止可能的酒駕發生。因爲這位法官天真的以爲一個警察可以在沒有攔停車子之前,當車子還在路上四五十公里奔馳着時,就可以站在路邊用肉眼看出來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所以在有了合理懷疑之後才能夠攔車。
不知道這法官是小時候賭神看多了以爲每個人都是神眼朱老九了還是怎麼樣。所以在這個法官的小小世界中,酒駕慣犯可以拒檢,也可以開車直接離開,連罰都不能罰你啊!
喔,對了,但是因爲前面有這位警察被車禍受傷了,所以現在你可以攔檢了。
我不管你在法律概論的課堂上老師是怎麼教的,對於我們一般老百姓而言,法律是爲了保護無辜者,懲罰加害者而存在,不是爲了只有法律系的人才看得懂而存在的。
法不足以服人,卻只有犯罪者可以享受好處,這不就正是臺灣現在的悲哀處境嗎?
●作者朱學恆,媒體觀察家,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