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重送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仍僅限公投「不納選舉」

中選會主委陳朝建。記者劉宛琳/攝影

中選會110年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由於立法院尚未處理,因屆期不連續的關係,中選會今天再度在行政院會提案並通過。草案規範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之具投票權之民衆,可在60天前透過申請進行移轉投票。不過,草案僅針對公民投票,未納公職人員選舉。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因此以公民投票作爲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其實施經驗也可作爲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草案指出,公投不在籍投票爲申請制,民衆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兩種方式申請申請期間爲發佈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移轉投票地除了去戶籍地以外的投開票所投票,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民衆可於同一縣市其他投票所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則可以在工作地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