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國慶日上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今年10月4日跟10日爲一年一度的中秋節跟國慶日,勞動部提醒,這兩天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天都可放假。如果勞工國定假日加班,僱主必須加給一天的加班費或補休 。
國定假日上班,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且照給工資。若僱主因經營上的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則提醒,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中秋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爲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佈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