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醫藥公司非法渠道購藥 被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通報了全國藥品經營環節專項檢查的結果,並公佈了5起藥品經營違法案件典型案例。其中,重慶京九醫藥有限公司因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及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該企業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147.9萬元,並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此次專項檢查旨在深入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爲,確保人民羣衆用藥安全。國家藥監局通過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依法查處了一批重大案件,有效維護了藥品市場秩序。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8月對重慶京九醫藥有限公司進行了深入調查。調查發現,該企業無法提供其銷售祛溼顆粒等藥品的合法購進單位和票據,且未對藥品進行採購審覈和驗收入庫。這導致藥品在購進、儲存、銷售等環節脫離了質量管理體系,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爲此,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24年6月對該企業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147.9萬元,並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除重慶京九醫藥有限公司外,其他四起案件也均涉及藥品經營違法。廣東文明醫藥有限公司因非法渠道購進藥品,被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821.6萬元,並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安徽阜陽市太和縣銘康大藥房有限公司同樣因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2.1萬元,並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福建蜂鳥醫藥有限公司因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97萬元、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蔡某處以沒收違法行爲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罰款和十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對銷售員、開單員方某和質量負責人陳某分別處以沒收違法行爲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罰款的行政處罰。

深圳市都市健康藥業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和君康大藥房有限公司也因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三家企業處以罰款170萬元和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予以沒收違法行爲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罰款的行政處罰和十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國家藥監局提醒,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

另外,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上游新聞記者 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