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在凌晨參加了一場宵夜。飯局上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女子
重慶,男子在凌晨參加了一場宵夜。飯局上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名女子。經過眉目傳情,二人對晚上一起睡這個想法“一拍即合”。萬沒想到,就在二人剛洗完澡,正在醞釀時,警方破門而入。警方確認了男子的違法行爲後,遂對其處以罰款500元。可男子不服,堅稱其和女子是“一夜情”,只是不道德,並不違法。男子將警方告上法庭,法院怎麼判?
據男子席某說,當天晚上,他喝了很多酒,一場接着一場,一直喝到凌晨。酒局剛散場沒多久,席某就接到朋友鍾某的電話,說晚上一起吃宵夜。
於是在凌晨兩三點鐘,席某又來到了宵夜的地方,繼續喝酒。就在飯局上,席某認識了女子姚某。通過酒局上你來我往的接觸,席某發現,姚某這個人不錯,值得交往。
於是二人便來到了姚某的住所,在浴室洗完澡,準備進入正題時,來了幾個便衣民警,上來就是對着席某和姚某一頓呵斥,之後又把二人帶回了派出所。
經過對姚某、席某以及鍾某的詢問,警方認定席某、姚某二人在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了一致,後二人在準備發生關係時被抓獲。
依據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實施的裁量指導意見的規定,警方認爲席某得行爲屬於“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爲的”情節,應被認定爲“情節較輕”,依法對席某處以罰款500元的處罰。
可是席某很是不服氣,沒多久就提起了行政複議,不過複議的結果卻是維持處罰決定,於是席某又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警方對其處罰和行政複議的決定。
在法院,席某信誓旦旦的說:
1.其與姚某隻是“一夜情”關係,並非所謂的PC行爲,警方對其處罰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其與姚某根本沒有討論過任何關於金錢交易或者給付財物的事情,不存在任何交易行爲,雙方在主觀上就沒有PC的意思表示;
2.從警方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也能開出,姚某與其在吃飯到後來進入房間,自始至終都沒有討論過嫖資的問題,警方僅是以部分支離破碎的內容就推斷其PC的事實,這不能作爲客觀事實。
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應當是排除合理懷疑,而警方對其採取的卻是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明顯擴大了打擊範圍;
3.警方對其訊問筆錄是在其醉酒極度疲憊的狀態下取得的,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不能作爲處罰依據;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37條規定,涉及賣淫嫖娼等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本案警方依據簡易程序對其進行處罰屬於程序錯誤;
5.《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7條規定,爲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警方在抓獲席某,姚某二人過程中,並未身着制服,也沒有提前表明其身份,上來就對二人盤問,檢查,屬於程序違法;
綜上,請求法院支持其訴求。
本案作爲行政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需要由作出行政處罰的一方來舉證證明其作出處罰的合理性。在法庭上,警方說:
1.本案有對鍾某,姚某等人的詢問筆錄爲證,證明席某在事前已經明知需支付500-600元嫖資的情況下,仍然與姚某前往PC場所,之後被民警抓獲;
2.席某與姚某雖尚未發生關係,但二人的行爲符合公復字〔2003〕5號批覆中對以錢財爲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爲,應按PC依法處理;
3.本案辦案程序合法合規,辦案過程符合行政案件辦理的程序規定;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席某的訴求。
法院經過事實認定後認爲:
1.關於席某的行爲是否構成PC。本案中,根據警方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席某,姚某並未就價格進行過商談,但二人經鍾某介紹認識,鍾某與席某、姚某二人對需支付的金錢數額進行了商談並達成一致。
席某明知和姚某發生關係後需支付金錢,姚某亦是以獲取金錢爲目的與席某發生關係,充分說明二人在主觀上已經就以金錢爲媒介發生關係達成了一致意見;
2.經過覈實,席某,姚某二人被抓獲是凌晨3點鐘,警方詢問席某的時間是早上10點36分,間隔7小時有餘,席某以其仍處於醉酒且極度疲倦狀態與常理不符,法院對此不予採信;
3.警方是在抓獲二人後的第二天對席某作出處罰決定,處罰前書面告知了處罰內容及相關權利,並非口頭告知且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亦非適用簡易程序做出處罰;
4.本案中警方在抓獲席某,姚某二人過程中,並沒有證據顯示器曾向二人表明身份,因此民警在辦理該案的程序中存在未表明身份的輕微違法情形;
綜上,法院認爲,警方對席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證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對席某得權利產生實際影響。
最終,法院確認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但席某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請求不成立。
對此,您是怎麼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