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法規關卡多 學者提八大建議

廖義男教授

林明鏘教授

楊松齡教授

謝哲勝教授

終場由謝哲勝教授主持綜合座談。廖義男教授認爲危老建物對於公共安全有危害的情形,政府相關機關可考慮以行政執行法第39條爲依據,作爲相關強制力的法源。陳立夫教授則建議現行建築法第81條及第82條雖賦予政府強制拆除的權限,但危老建物所生的危險仍有程度上不同,如何拿捏判斷基準,仍有賴政府機關在法制上解釋適用;並表示都市更新的議題需要考量面向相當廣泛,除了法律層面上有都市更新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危老重建條例等規範外,原居住民的支付能力、遷徙問題等,都有待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置。林明鏘教授則以經濟學角度,認爲危老建築對於社會將產生外溢效果,將對於公共利益產生影響,建議修正相關法規,對於超過三十年的老舊房屋補助進行性能評估,以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楊松齡教授則以美國爲例,爲考量都市設計及都市生活品質等公共利益,於申請建照程序時,即應考量都市中拆除房屋的數量、增加公共設施等面向,以完善都市設計與規劃。

謝哲勝教授綜整專家學者意見,提出研討會結語:全臺屋齡逾30年的住宅約450萬宅,超過住宅總量50%,未成立管理組織的老舊大樓約8500棟,其耐震能力、消防安全都有疑慮。國家有保障人民生命的義務,對於類似城中城的老舊複合用途大樓,在未改建前,政府應在最短時間內,透過行政作爲,積極介入管理,必要時修正相關法規,來確保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許多老舊建物,都不符合現行耐震標準,而有改建需求,但因現行機制還不夠完備,都更危老重建還存在一些關鍵障礙,需要檢討現行法制,給予更多協助,纔有機會成功。

綜整專家學者意見,提出都更危老重建法規的關鍵障礙及建議如下:

(1)成立專責執行機關(構)

臺灣都會區多數是屋齡30年以上老舊房屋,實在無法忽視強震恐帶來巨災的風險,這是重大國安層級的問題,建議各級政府都應成立都更專責執行機關(構),來輔導協助推動;對於已經設立專責執行機關(構)的,應該投注足夠資源。

(2)降低法規門檻障礙

現行都更事業概要、都更事業計劃、危老重建計劃報核門檻都過高,形成難以跨越的障礙,應予降低,以利都更實施。

(3)增加租稅誘因

許多都更住戶目前和未來收入有限,目前的租稅優惠期限過後,恐怕難以負擔相關租稅,建議應提高租稅減免期限,減少排拒心理。另外,因提供租稅誘因將減少地方政府稅收,中央應提供相當的補償以激發地方動能。

(4)提高容積獎勵

目前容積率的標準沿用多年,原規劃公共設施大致齊備,在少子化下都會住宅活動人口逐漸減少,提高容積並不會造成公共設施不敷使用問題。在維持或提高居住品質前提下,適度提高容積率,以獎勵實施容積管制前興建的老舊建物,其實無礙,卻可提高都更誘因。

(5)公辦都更帶動

目前都更對象零散,都更危老重建案基地規模偏小,無法彰顯整體開發對環境改善的全面效益,各級政府可以盤點、選定小區域,推動示範公辦都更,率先提升小區域的生活環境,帶動民間主動申辦的積極性。

(6)完備資金配套

推動都更所需資金龐大,建議央行和金管會協助提供配套,將大量閒置資金導入都更,對於無資力者給予補助或無息貸款,避免都更因資金不足而受到制約。

(7)提高更新強制力

老舊危建物超過一定年限,應強制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然後依建築法第81條或行政執行法第39條的意旨,強制維護、整建、重建或拆除。

(8)有效執行公權力

更新重建基本癥結還是在於整合問題,危老必須達到100%同意,都更雖然可以80%多數決同意,但是對於不同意的少數,政府必須執行公權力,否則都更案將繼續被極少數綁架,拖延時程,甚至破功。

臺灣法學基金會期望透過本次研討會的舉行,讓社會大衆重視危老建物問題的嚴重性,並期望相關機關對於現行法制或執法不足之處進行調整修正,以保障人民生命權、居住權及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