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發佈最新《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總結三類典型問題

財聯社11月8日訊(記者 李迪)爲持續提升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透明度,便於行業及時瞭解登記備案最新情況,更好服務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協會根據市場需求不定期發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以下簡稱《動態》),供行業參考。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最新《動態》,總結《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實施以來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的新情況、新問題。

具體來看,《動態》總結了三類典型問題,形成案例並配套分析說明,案例包括“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辦法》要求”、“工商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非真實出資備案‘殼基金’”。

相關案例有助於充分發揮案例示範引導作用,幫助行業正確理解規則,引導行業自覺築牢信義義務基石,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有私募業人士指出,案例一中,管理人專職人數太少且財務狀況不佳,其持續經營能力難以得到保障,不利於投資者利益的維護。案例二中,管理人工商信息變更後未及時披露和備案,不利於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案例三中,“殼基金”這種“先備案後募集”亂象的存在,規避了最低出資等要求,違背了私募基金的基本運作模式。監管部門對這些現象加強監管並總結成案例形成示範效應,有助於維護投資者權益,並促進私募基金行業進一步健康合規發展。

案例一:管理人專職人員數量、財務狀況不合要求,被暫停相關基金備案

據悉,協會在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業務時,着重關注、覈查展業不活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持續符合相關要求,以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備基本經營能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以《動態》中的案例一爲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於2016年完成管理人登記,目前,AMBERS系統中顯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A的員工人數不足5人,財務報表中存在大額應收款項,淨資產爲負。

該管理人A僅於2017年備案過一隻私募基金,基金實繳規模1000萬。私募基金管理人A近期提交新基金備案申請。

該管理人A在專職人員數量、財務狀況等方面不符合《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要求。

具體來看,《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財務狀況良好,專職員工不少於5人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1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不存在大額應收應付、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可能影響正常經營的情形。

從該管理人的具體情況看,該管理人A屬於登記時間較早、在管規模較小、展業不活躍機構。

經協會覈查,私募基金管理人A不符合財務狀況良好、專職員工不少於5人等基本經營要求,協會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限期改正,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整改情況辦理基金備案。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滿足《登記備案辦法》相關要求,若情結嚴重,可能會被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具體來看,《登記備案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相關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協會予以公示並要求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協會採取暫停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對此,有私募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的運作具有高度專業性,如果管理團隊的專職人員數量不足,將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運作。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財務狀況存在嚴重問題,那麼其持續經營能力更值得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遇到困難,投資者的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而監管機構加強對這些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不僅有助於推動整個行業的合規發展,而且對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是至關重要的。”

案例二:工商信息變更後未按規定履行變更手續,管理人被暫停私募基金備案

據《登記備案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備案的私募基金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而以《動態》中的案例二爲例,私募基金管理人A近期提交私募基金B備案申請,AMBERS系統中登記的股東信息與工商登記信息不一致。

經覈查,私募基金管理人A於2023年3月已經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隨後還陸續發生了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事項變更,但私募基金管理人A未按規定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此外,私募基金B的風險揭示書中未提示投資者管理人存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風險。

而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應當通過風險揭示書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

《登記備案辦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第四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而在這個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A發生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變更後嚴重超期未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也未將相關風險向投資者進行特別提示。協會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履行變更手續,暫停相關基金備案,後續根據其整改情辦理基金備案。

有業內人士指出,上述監管措施,有助於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有助於保證私募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時性,避免了因管理人變更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最終有助於維護投資者利益。

案例三:管理人非真實出資備案“殼基金”,被要求限期清理

據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提請辦理備案手續的私募基金已完成真實募集,不得在基金備案完成後通過短期贖回基金份額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募集完畢等要求。

協會嚴厲打擊各類弄虛作假行爲,杜絕利用申贖等業務機制規避備案要求的行爲,維護市場秩序和行業生態。

以《動態》中的案例三爲例,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近期頻繁備案多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大部分基金份額由機構投資者B認購。

而基金完成備案後,機構投資者B快速贖回基金份額,從而幫助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囤積“殼基金”。

據悉,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囤積的“殼基金”中,有部分基金後續已向真實投資者募集,還有部分“殼基金”在機構投資者B快速贖回後未向真實投資者募集。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具有保障基本投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實繳募集資金規模,私募證券基金初始實繳募集資金規模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第五條第二款也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提請辦理備案手續的私募證券基金已完成真實募集,不得在基金備案完成後通過短期贖回基金份額方式,規避最低出資、募集完畢等要求。

此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四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隻資產淨值低於1000萬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說明情況;發現多隻基金未實際開展投資業務且未合理說明的,協會可以按照規定採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暫停辦理備案等自律措施。

根據《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四十條規定,協會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限期清理未真實募集的“殼基金”,並對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A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告等自律措施。

此外,協會還將機構投資者B配合出資設立“殼基金”的情況報告相關監管部門。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殼基金這種先備案後募集的行爲,不僅違背了私募基金的基本運作模式,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通過幫忙資金的幫助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上規避了最低出資等要求,這種不合規的行爲對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的不利的。有關部門的監管有助於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助力行業進一步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