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24〕4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各櫃檯業務開辦機構:
爲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規範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2號公佈)、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等規定,現就投資者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條 本通知所稱投資者是指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企業和金融機構。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是指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投資者可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品種,投資者適當性應當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各類債券品種通過櫃檯投資交易,不需要經發行人認可。
第四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爲投資者開立債券賬戶和辦理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等業務。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的投資者,在櫃檯業務開辦機構開立債券賬戶,不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獲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櫃檯業務開辦機構和境內託管銀行開立債券賬戶。
第五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自主向投資者提供各類報價交易服務,也可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合作,向投資者提供各類報價交易服務。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可通過雙邊報價、請求報價等多種形式,爲投資者通過其櫃檯投資的債券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六條 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與發行人、櫃檯業務開辦機構充分協商,做好債券付息兌付資金劃轉安排,保障櫃檯債券付息兌付工作順利進行,確保投資者及時收到債券付息兌付資金。如遇特殊情況,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投資者。
第七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與金融機構通過櫃檯開展債券回購、債券借貸、衍生品等交易時,可在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主協議基礎上,雙方協商簽訂補充雙邊協議,也可直接一對一簽訂雙邊協議。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爲金融機構提供櫃檯債券業務服務的,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投資、交易量均居前列,且具備健全的內控機制和良好的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結算、資金清算能力。
第八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制定櫃檯業務規則,建立合理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投資者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債券品種與交易品種。
第九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加強櫃檯業務內控管理和系統建設,做好交易服務全程留痕,嚴格規範櫃檯債券交易流轉、託管結算、信息安全等相關操作流程,切實防範櫃檯業務風險。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明確與投資者之間的風險權責關係,充分揭示風險,完善糾紛處理機制,有效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櫃檯業務開辦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時將投資者櫃檯業務的交易、託管、結算等明細數據信息報送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步將相關信息傳輸至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並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本通知修訂櫃檯業務交易結算規則,明確有關數據報送與結算要求,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投資者櫃檯業務開展情況。
第十一條 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櫃檯業務的其他規定與本通知衝突的,適用本通知。
第十二條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2月21日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