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文如下。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深化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和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鞏固和拓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統籌保護與發展,增強生態保護和林業發展內生動力,充分發揮森林的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四庫”功能,實現綠富雙贏,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廣東樣板。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全省每年新增森林質量精準提升面積400萬畝以上、森林蓄積量800萬立方米以上,林業產業總產值達1萬億元。在此基礎上,持續深化改革創新,提高林地產出率,不斷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森林生態質量持續提高、林區發展條件持續改善、農民收入持續增加。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三權分置”。堅決落實所有權,堅持農村集體林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等權能,強化對承包經營主體依法利用和保護林地的監督。長期穩定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屆滿時,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剩餘期限10年以內的可依法提前延包。採取“均股均利”形式的集體林地,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保障農戶的集體山林股份權益。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後,不得以未登記頒證爲由解除承包關係。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會議決定強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林地權益,鼓勵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加快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合作及其他方式再流轉,或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完善集體林權流轉管理制度,加強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林地林木流轉應當簽訂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林地經營權合同終止時,要保障林地經營權人的林木財產權益,受讓方以公允價格受讓林木所有權,維持林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作爲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採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各地組建林權收儲機構,引導農戶等經營主體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市場化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推動規模集約經營。加大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培育力度,探索採取“補改投”等多種方式加以扶持。推廣家庭聯合、股份合作、農戶託管等經營模式,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林業專業合作社、集體林場,推進集體林場分類管理,鼓勵各類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參與林業投資經營,建立健全聯農帶農機制。探索林權資產折資量化的林票運行機制,增強森林資源資產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有序流轉林地林木。引導國有林場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聯合經營,多模式發展場外造林,提升集體林經營水平和農戶資產經營性收入,探索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三)推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行動,推行全週期森林經營,探索差異化森林經營補助政策。加強森林資源培育,適地適樹開展造林綠化,優化林分、改善林相,大力營造多樹種、多功能、多效益的鄉土闊葉混交林,打造更多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示範點、示範帶。科學開展森林撫育和封山育林,重點支持中幼林撫育,推動森林資源增量、生態增效、社會增益。加強林業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推行“訂單育苗,定向供應”機制,保障林木種苗生產供應。完善分類經營、分區施策的森林經營管理制度,商品林重點保障工業原料林需求和開展多種經營,公益林重點培育大徑材和合理開展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爲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規模經營主體自主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作爲審批林木採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已用於林果、茶等林下種養的林地,要種植伴生喬木,逐步恢復爲鬱閉度0.2以上的有林地。科學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四)優化公益林利用管理機制。完善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建立公益林可持續經營利用機制。精準覈定天然林,實行天然林和公益林並軌管理,進一步優化公益林差異化補償政策。合理優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比例,適當考慮將森林生態區位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不脆弱的集體林地依法調出公益林範圍。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的前提下,林業經營者可依法利用公益林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旅遊、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探索建立公益林經營利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五)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對規範經營的可優先安排下一個5年採伐限額。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將林木採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採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優化、簡化小額人工商品林採伐審批流程,實施林木採伐告知承諾方式審批,在符合5年總額控制政策下,林業經營者申請採伐人工商品林蓄積量30立方米及以下的,或者保證間伐後鬱閉度不低於0.2且面積不超過500畝的,無需伐區設計、伐前查驗等程序,林業主管部門憑承諾書發放採伐許可證。開展人工商品林採伐簡易自主設計和按面積開展采伐審批試點。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和告知承諾執行情況的監管,各級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採伐限額,把林木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目標責任制,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的林木採伐需求。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採伐行爲,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新改造採伐自然保護區林木的,按規定報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自然公園可以按照總體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科學開展人工商品林改造提升。
(六)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發揮產業龍頭帶動作用,多渠道支持集體林業大市、林業大縣培育發展林業支柱產業,打造油茶、竹、森林藥材、花卉苗木、木材加工和傢俱製造、香料香精、生態旅遊、森林康養八大產業集羣,促進林業一二三產融合創新發展,推進現代林業產業建設。通過政府採購推動“以竹代塑、以竹代鋼”等綠色產業發展。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林木種苗、林產品深加工、林業機械等關鍵技術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和林產品附加值,研發一批致富帶動能力強、市場前景好、具有廣東特色的林業龍頭產品。推動建設一批綜合效益好的林下經濟基地、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和林業產業園區,扶持一批專精特新林業企業。建立森林生態產品標誌管理和產品追溯體系,搭建林產品交易平臺,打造“粵林+”特色品牌。加強林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高質量建設森林旅遊特色線路和新興品牌地、南粵紅綠徑、自然教育基地等,打造森林文化精品。支持林業生產道路、水、電、通訊和森林防滅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範圍。將用於林業生產的先進適用機械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七)探索完善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研究林業生態產品價值覈算方法,構建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拓展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探索實施林業碳普惠機制、林業碳票制度,完善林業碳匯管理制度,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衆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核證自願減排量履行社會責任。健全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探索森林覆蓋率等資源權益指標交易制度。鼓勵通過租賃、合作等方式妥善處置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經營問題。
(八)強化林業發展用地保障。鼓勵各地級以上市按每個不低於50畝的標準一次性安排國家林業產業示範園區、省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基地用地指標。在林地中發展林下種養、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等林業新業態需要修築經營設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批。納入省級以上森林康養基地、重大產業項目的生態旅遊和森林康養建設項目,可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利用流轉林地開展造林綠化、生態修復、石漠化治理、森林資源經營等且集中連片面積達到500畝以上的,依法經批准可將經營面積3%以下、不超過30畝的林地轉爲從事生態旅遊、森林康養的建設用地。探索開展林地定額指標交易。
(九)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強農惠農政策,將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納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政策支持範圍,享受同等待遇。健全支持林業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通過競爭性獎補等方式支持發展林業特色產業。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引領作用,研究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加工和銷售、林下種養、森林景觀利用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範圍。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林權抵押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林業經營收益權等質押貸款業務,開發適合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等創新產品,簡化貸款手續,加大對林業貸款的支持力度。完善抵押林權快速處置機制,提高林權抵押率。建立林權收儲擔保機制,鼓勵社會資本開展擔保服務。探索林業資產證券化,培育林業上市企業,發展多元化林業融資模式。探索基於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擴大森林保險覆蓋面,推動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並舉,支持根據個性化需求創新商品林保險產品,推廣古樹名木、林業碳匯、林下經濟作物等特色險種,鼓勵將林業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範圍。完善承保機構市場競爭機制,提升服務質效。
(十)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基於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統一底圖,加快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移交。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梳理、分類、標註,妥善處理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問題,完善林權確權登記、監管、糾紛調處機制,形成規範化的林權登記數據庫,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管理。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平臺有效對接,實現林權審批、流轉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強化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溝通協作,建立林權類不動產登記與林業管理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發揮鄉鎮、村組作用,在承包合同簽訂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開展集體林權首次登記地籍調查和整宗林地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補充調查的,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探索將其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爲使用權和經營權,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完善其繼承和自願有償退出政策。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確林業主管部門職責,強化其統籌協調能力,按規定適當增加專業技術崗位,推動人員編制向執法一線傾斜,推動林業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鄉鎮政府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林業工作,加強林業行政執法和生態護林力量。森林公安職能保持不變,由公安機關直接領導管理,業務上接受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基層森林公安隊伍框架和力量佈局保持基本穩定。健全完善省、市、縣、鎮、村五級森林防滅火工作指揮體系,強化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力量建設。
(十二)開展先行探索。支持廣州、韶關、茂名等市和恩平、英德、平遠、連平、封開等縣(市)先行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探索,爲全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供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鼓勵各地聚焦林業產權制度、資源管理、經營模式、投入機制、產業發展等方面,結合實際總結好的經驗做法,並可在本地選擇適當的區域開展改革探索。
三、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其納入林長制重點工作內容,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省林業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協調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建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納入林長制和綠美廣東生態建設考覈範圍。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加強跟蹤指導,對出現偏差和以各種名義進行不當開發的行爲,及時予以制止和糾偏,對工作不力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大宣傳力度,講好林改故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