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14天以上」符合2條件就算

指揮中心表示,兩次感染間隔從「1到3個月」放寬爲「14天到3個月」。圖爲民衆就醫。(資料照)

本土疫情連續一週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宣佈修訂「重複感染」定義,兩次感染間隔從「1到3個月」放寬爲「14天到3個月」,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新呼吸道症狀,且PCR陽性(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性,並經醫師評估通報爲重複感染。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說明,今年6月底公佈過的重複感染條件,經專家會議討論訂定爲「距離確診日1到3個月」,但經過這3個多月來的實行,接到醫界和基層反映,有些個案在未滿28天就有重複感染病徵,也有檢驗結果佐證,加上8月中以來面臨這一波BA.5疫情,可能導致先前才感染過BA.2的人又重複感染BA.5,因此經專家討論共識放寬條件。

指揮中心修訂新冠重複感染定義。(指揮中心提供)

指揮中心已於9月30日發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現行重複感染條件共有2種。羅一鈞說明,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原有的慢性症狀惡化、發燒、新的呼吸道症狀),經檢驗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牀醫師診斷通報;只要醫師勾選重複感染,就會自動研判確診,不再需要各區管中心研判,就可以立刻展開防疫措施和醫療處置,包括給藥等。

如果距離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達3個月以上,羅一鈞說明,過去的條件是PCR陽性(Ct值小於30)或快篩陽性,但第一線人員反映,通報時可能沒辦法這麼快取得Ct值,因此經專家討論取消該條件,只要PCR陽性都視爲新確診個案,但如果醫師評估屬於舊案或僞陽性,可依程序排除確診。

新冠重複感染處理原則。(指揮中心提供)

國內迄今共有3萬110例通報重複感染病例,其中2.1%個案、共635例,兩次發病間隔小於30天;這些個案過去不符合重複感染通報條件,但經由醫師通報並提供資料後列爲重複感染。

羅一鈞表示,目前全球各國陸續放寬重複感染定義,大概都是以1個月爲準,應該只有臺灣放寬到14天以上,相對較寬;希望讓網子灑得更廣一點,讓有呼吸道症狀的民衆在就醫時更能夠被醫師確診並給予處置,對於防疫可能會有更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