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小貸公司可開展票據貼現業務!

2024年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可包含商業匯票貼現。

一、相關條款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九條:

第九條【業務範圍】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並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商業匯票貼現;

(三)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基金等金融產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商業匯票貼現】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商業匯票貼現業務,應當具備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未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等條件,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二、政策解讀

1997年發佈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指出: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確是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但是否屬於金融機構有較大爭議。因此小貸公司在從事票據貼現業務上一直面臨障礙。

2022年11月修訂發佈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對此進行了修正:商業匯票的貼現人應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注意這裡並沒有將貼現人限定爲金融機構,這爲小貸公司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掃清了制度障礙。

因此,此次發佈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將“商業匯票貼現”納入小貸公司的業務範圍也就順理成章。當然徵求意見稿對小貸公司開展票據貼現設置了一些條件:

(1)應當具備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

(2)最近兩年未發生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爲等條件;

(3)並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前兩條也不僅是針對小貸公司,即使是銀行和財務公司開展票據貼現也要滿足這兩個條件,第三條反而存在不確定性,取決於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態度。可以看到,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票據貼現業務的條件並不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