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教育部對毒品或盡責師長零容忍?

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報警抓涉嫌販毒的學生,學生家長陳情,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翁記過2次,教育部覈定處分。翁提申訴、訴願遭駁,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翁姓高中教官接獲學生通報有學生販、吸毒,報警後順利破獲學生販毒、向上溯源,卻遭教育部認定處置不當記過。翁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評議程序顯有瑕疵,教育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爲事實還待釐清,發回更審。

無論法院最終審理結果如何,此案實已凸顯,「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因循苟且公門潛規則,已然在當今政府內紮了根。

針對此案,教育部雖重申「校園毒品零容忍」,卻也指翁姓教官私訊安排兩名學生到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陷學生於人身安全風險,並讓學生違法行爲加劇。

教育部指控看似有理有據,但根據翁姓教官所述,他是遵照學務主任指示,與校方討論後決定通知轄區派出所,副所長要求他配合,因此破獲販毒並頒發感謝狀給他;最高行也指出,翁姓教官指他確實有協助警方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他與校方人員權責之劃分等,教育部及北高行均有查證之責。

如果翁姓教官所述是事實,他盡心盡責處理反毒業務又何錯之有?如果教官有錯必須受到懲處,那與此案相關的該校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社團課老師,爲何卻未被教育部列入議處名單?

再則,既然是配合警方要求,所謂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也理當轉移相當的責任至警方,而非由教官或學校獨扛。但這一部分,誠不知教育部又是否做了瞭解與調查?

進一步言,從根絕毒品的角度,學校遭毒品、毒販入侵,教官協助警方查緝毒品源頭難道就不是保護學生?就不是對學生的輔導與教育?更弔詭的是,翁姓教官遭懲處是因有涉案學生遭法院裁定羈押,學生家長因而向市政府陳情。萬一學生成爲「藥頭」與家長有關,教育部所謂通知家長云云,豈不反泄緝毒情資、助紂爲虐?

網路上有極盡嘲諷的所謂「爲官守則」:苦幹實幹,撤職查辦;盡職負責,卻遭指責;屢建奇功,打入冷宮;全力以赴,升遷耽誤…,翁教官的遭遇,恰恰是教育部對未能遵行「爲官守則」師長「零容忍」的最鮮活之例,更等同鼓勵公務員:東混西混,一帆風順;推拖栽贓,滿排勳章;會鑽會溜,考績特優…。